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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须知申请公示催告一、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二、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人为遗失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三、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1、申请书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员工,递交劳动合同复印件)6、遗失票据的复印件(若最后持票人为被背书人,还需提供前手的连续的证明)7、交纳与票面金额相同的保证金四、公示催告案件受理费为100元。五、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后,由法院向支付人发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为600元。六、如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申请时需写好申请书,交纳第二次公告费600元。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可以向支付人请求付款。七、如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文标题:申请公示催告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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