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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追责分析一事故回顾事故时间:2012年9月13日13时26分事故地点:武汉青山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工地。事故过程:事发时正值工人上工时间,该栋建筑目前正在进行外墙粉刷工程。事故电梯搭载的是粉刷工人,在上升过程中,电梯突然失控,直冲到34层顶层(距地面100米)后,电梯钢绳突然断裂,厢体呈自由落体直接坠到地面,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坠落,19人不幸遇难。二事故涉及单位施工单位:湖北祥和建设集团建设单位: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项目管理部门:洪山区建设局监理单位: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升降机租赁单位:武汉中汇机械公司最新进展:“9·13”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正努力开展善后工作,按照政策最大限度给予补偿和帮助,对家庭情况较差、生活特别困难的,将优先进行赔付。9月15日,首批用于19名死者中黄陂籍工人的150万元赔偿款项已经到账。三事故分析1.管理教育不严:施工工人没有受到严格的安全施工及建筑施工现场的教育,在事故发生时不能很好的采取逃生的措施。升降机操作人员并未起到对于升降机的看护作用,对于操作安全缺少防范。2.升降机故障:升降机的顶层存在安全隐患,升降机的顶层装置损坏,导致不能有效阻挡失控升降机的上升;吊篮装置过于简陋,不能够在发生事故是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3.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生如此大的事故,必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是并未检查出来并采取措施,例如升降机的使用年限已到,没有重新检查更新。4.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和上级监理主观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监管职责。四事故追责涉及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即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和湖北祥和建设集团签订的合同。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即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和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同时,上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即洪山区建设局也具有监管权力和义务。3.《劳动合同》:该合同由施工工人和施工单位签订,即发生事故农民工和湖北祥和建设集团应该签订的合同。4.《升降机租赁合同》:该合同由买方和卖方签订,即湖北祥和建设集团和武汉中汇机械公司签订。五分析事故主要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施工单位负责对农民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由事故发生后相关采访报道得知,工人经常在升降机操作员不在岗位时自行操作,则属于施工单位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教育管理不到位。并且,对于在建设工地上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机械造成施工工人的伤亡事故,建设单位担负重要责任。六分析事故主要责任2.《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并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对于发生事故的升降机在升降过程中因升降机的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担负一定责任。同时上级监理部门洪山区建设局,因为检查不力,也负有一定责任。3.《升降机租赁合同》规定,出租方武汉中汇机械公司负责承担升降机必须正常工作,不带任何故障,并保证承租方湖北建设集团的正常施工,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事后分析知,是升降机出了问题,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武汉中汇机械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七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根据武汉升降机事故和全国其他城市多次发生类似升降机坠落而造成的人员伤亡,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如下:1.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注重在文明和安全施工方面的考察,同时对施工单位担当安全施工监督。2.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是应该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并且给监理单位以应有权利,同时监理单位应该在履行权利时,勿忘责任,注重施工安全。3.上级监理监管部门应该做好对于建设工地现场的监督,即使发现错误,并且通知施工现场机械等的检查与更换。4.施工单位在与升降机及其他大型施工设备出租人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对施工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并且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而出租单位应该保证所出租机械的质量和正常运行,并且分派专人负责看管维护。5.建筑施工工人应该遵守操作规范,按照施工现场要求施工,禁止超出范围违规操作。
本文标题:7 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追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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