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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咨询人:委托人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3、项目咨询业务范围: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全部义务时终止。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咨询人执贰份。签署时间:年月日3委托人(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咨询人(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4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5第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的有效期。6第十四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7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8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9(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后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没有书面答复之前,不视为委托人对咨询人申请内容的认可。第十三条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具体时限要求如下: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成果文件至委托人。上述时限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和不可抗力(仅限于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外,一律不顺延。发生上述情形需要顺延的,咨询人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咨询人不需要顺延。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逾期违约金:咨询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编制周期提交成果或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的,每逾期1天,应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2、若咨询人提交的预算中出现缺项、漏项或其他错误的,每出现一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咨询人拒绝整改的,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如果因预算报告存在的瑕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咨询服务费。103、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委托人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委托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委托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咨询人的赔偿责任不以咨询人收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为限。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动等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不视为额外服务,不计算额外酬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工程”预算编制以人民币(大写)(¥元)包干计算咨询服务费收费金额。该费用为咨询人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制作费、交通费、税费等。业务酬金支付工程预算编制完成提交成果文件并经委托人审查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咨询人收款前应向委托人出具准确无误且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人付款期顺延。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对咨询人申请支付的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一致前,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无汇率计付。11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特别约定1、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当日内进行审核,如果资料不完整的,应在当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资料名称及内容;如咨询人期满未书面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提交完整的资料。2、咨询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数据、图纸等资料,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信息进行保密,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日内,返还上述资料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销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或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透露或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此约定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咨询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3、本合同签订后,咨询人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应对第三人完成的成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5、咨询人如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该提前3日通知委托人,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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