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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政发[2011]14号关于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SSDR-2011-00006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通知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1日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完全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5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0亩及其以下,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城市规划区外的完全失地农民,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确定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由完全失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在村、组公示7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后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在所在村、组公示7天,然后将公示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凭批复组织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第四条确定为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完全失地农民,只能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既不参加“城保”又不参加“新农保”的完全失地农民,不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根据完全失地农民统一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日的基准时点和完全失地农民出生时间,将完全失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已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已满55周岁、男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第六条第一年龄段的人员,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第七条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原则上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保”,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政府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相应的补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标准:缴费基数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实际确定的基数,完全失地农民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选择确定基数档次,缴费比例为20%。(二)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年限:可从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1996年1月)起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三)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资金补贴: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补贴4年(其中一次性缴纳年限不足4年的按实际年限补贴)。之后,每增大5周岁,均加补1年(不够5周岁的也加补1年)。年满60周岁的人员补贴8年,之后,每增大3周岁,均加补1年(不够3周岁的也加补1年),最长补贴12年。补贴标准均按缴费基数的60%确定。(四)完全失地农民应按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养老保险补缴按本人实际缴费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第八条完全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省市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第九条参加“城保”的完全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上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第十条参加“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的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补缴到位后,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第十一条符合补贴条件且未“农转非”的完全失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已核发待遇的,必须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保”体系中,方可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参加“新农保”未核发待遇的,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农保”,其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参照第七条标准一次性注入“新农保”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第三年龄段人员纳入“城保”,从确定为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后,政府补贴资金及个人缴费全额到位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养老金。纳入“新农保”的人员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第三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三条完全失地农民个人需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从征地所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以及本人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第十四条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征地时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二)从征地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提取20%;(三)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产生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其他可用于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凡擅自减免或挤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伪造证件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办、民政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组成。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政府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完全失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初审、公示,并负责完全失地农民个人负担的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有关的手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解缴,并协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完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完全失地农民户口转换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计部门负责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审计。民政、规划、建设、卫生、物价、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发文时间:2011-4-259:08:52审核:电子政务
本文标题: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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