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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part4-41protectionforsafety-protectionagainstelectricshock(IEC60363-4-41:2001,IDT)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目次前言410(400.1)引言410.1范围410.2规范性引用文件410.3(470)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411.1SELV和PELV411.2限制放电能量的保护411.3FELV系统412直接接触防护412.1带电部分的绝缘412.2遮栏或外护物412.3阻挡物412.4置于伸臂范围之外412.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护413间接接触防护413.1自动切断电源413.2Ⅱ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3非导电场所413.4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413.5电气分隔图41C伸臂范围表41A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表41BIT系统(第二次故障)最长切断时间表41C(48A)最长切断时间前言GB16895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4—41:2001(第4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英文版)。IEC60364—441:2001(第4版)是在IEC60364—441:1992(第3版)及其1996、1999年两次修改的基础上与IEC60364—4-46:1981(第1版)、IEC60364—4—47:1981(第1版)及其1993年第1次修改IEC60364—4—481:1993(第1版)重新组合而成。该标准按4—41部分统一编写章条号。为了反映其变化,用括号将组合前4—41以外部分的条号保留下来,例如410.3.1.1(470.1)。本部分等同采用了这一编号形式。本部分代替GB14821.1—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本部分与GB14821.1—1993相比有如下主要变化:增加了前言和引言;1)标准正文的结构及编号与IEC60364—4—41:2001完全一致;2)引用文件由7项增至16项(见410.2);3)删去了1993年版的术语(第3章);4)1993年版的第4章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被410.3: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所代替,技术内容有较大的增加(见410.3);5)1993年版的6.5条: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被412.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护代替,并增加了412.5.3和三个注;6)1993年版的7.].3.5被413.1.3.5代替,文字编排有某些变化:7)删去了1993年版的7.1.3.9;8)1993年版的7.1.4.4被413.1.4.4代替,并增加了两条注;9)增加了413.1.7有关外界影响条件的要求;10)增加了包括4项规范性文件的参考文献;11)删去了1993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黄妙庆、郭汀。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821.1-]992410(400.1)1)引言国家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人、畜和财产的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防护的基本要求。410.3涉及这些要求的应用和协调,包括与各种外界影响有关的应用。防护可由以下措施提供:——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组合。直接和问接接触防护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有:——SELV和PELV(411.1);——限制放电能量(411.2)(在考虑中);——FELV(411.3)。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带电部分的绝缘(412.1);——遮栏或外护物(412.2);——阻挡物(412.3);——置于伸臂范围之外(412.4)。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自动切断电源(413.1);——Ⅱ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8.2);——非导电场所(418.3);——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4);——电气分隔(413.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直接接触的附加防护的要求由412.5给出。(410.1.2一部分)保护方法可用于整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或一台设备。(410.1.3)给出的保护措施次序不说明其相对重要性。410.1范围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以下措施实现电击防护。——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412直接接触防护——413间接接触防护41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689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3805--1993特低电压(ELV)限值(idtIEC61201:1992)GB7251(所有部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dtIEC60439所有部分)GB1302819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60742:1983)GB16895.3—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IEC60364—5—54:1980)1)在本部分中,括号内的编号来自于先前的编号系统。GB16895.7—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4节:施工或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idtIEC60364—7—704:1989)GB/T16895.182()0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1章:通用规则(idtIEC60364—551:1997)GB16916.1—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分:一般规则(idtIEC61008—1:1996)GB16917.1—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s)第1部分:一般规则(idtIEC61009—1:1996)GB/T16935(所有部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要求和试验(idtIEC60664)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IEC61140:1992)GB/T18379--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dtIEC60449:1973)IEC60146—2:1999半导体换流器第2部分:包括直接直流换流器的半导体换流器IEC60364—6(所有部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部分:检验IEC60364—7(所有部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IEC60364—7—705:198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5节:农业和园艺房屋的电气装置IEC导则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本安全出版物和群组安全出版物的使用410.3(470)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410.3.1通则410.3.1.1(470.1)410.3的要求应用于每一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和设备。410.3.1.2(470.2)依据外界影响条件选择和采用的防护措施,应符合410.3.4规定。410.3.1.3(470.3)防护应由:——设备本身;——在安装中采用保护措施;或——以上两者的组合来保证。410.3.1.4(400.1.2一部分)如果一种保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应采用辅助措施,以保证组合的防护措施所提供的防护程度能与完全满足那些条件相同的安全等级。注:使用此规定的示例见411.3。410.3.1.5(470.4)应保证应用于同一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的不同防护措施之间,相互没有不利的影响。410.3.2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应用410.3.2.1(47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2中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410.3.2.2(481.2.1)带电部分用绝缘的防护措施(412.1)或用遮栏或外护物的防护措施(412.2)可以在任何外界影响条件下采用。410.3.2.3(481.2.2)阻挡物的防护措施(412.3)或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412.4)只有在IEC60364第7部分给出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在考虑中)。410.3.3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应用410.3.3.1(471.2.1)除410.3.3.5规定外,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3规定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并应符合410.3.3.2~410.3.3.4的条件。410.3.3.2(471.2.1.1)除装置的一部分已采用其他防护措施外,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见413.1)应用于任何装置。410.3.3.3(471.2.1.2)当不能或不希望采用413.1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时,装置的某些部分可采用非导电场所(413.3)或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4)的防护。410.3.3.4(471.1.1.3)SELV(411.1)、Ⅱ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2)和电气分隔(413.5)的防护措施,可用于每个装置,通常用于某个设备或装置的某些部分。410.3.3.5(471.2.2)以下设备可以省去问接接触防护:——处在伸臂范围以外墙上的架空线绝缘子的支撑物和与其连接的金属部件(架空线金具);——触及不到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外露可导电部分因其尺寸小(约50mm×50mm)或因其位置不会被抓住或不会与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有效接触,且与保护导体连接很困难或连接不可靠时;注:本条的要求适用于例如螺栓、铆钉、铭牌和电缆夹。——按413.2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管或其他金属外护物。410.3.4与外界影响有关的防护措施的应用410.3.4.1(481.1.1)410.3.4.2的要求表明,本部分规定的电击防护措施的采用,视所涉及到的外界影响条件而定。注1:实际上只有以下外界影响条件与选择电击防护措施有关;——BA:人的能力;——BB:人体的电阻;——Bc:人与地电位的接触。注2:其他外界影响条件实际上与选择和实施电击防护措施无关,但在选择设备时应予考虑(见IEC364—5—51的表51A)。410.3.4.2(481.1.2)当按已知的综合外界影响允许采用几种防护措施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有关设备的特性选择最合适的措施。注:对特殊装置和特殊场所,见]EC60364—7。410.3.4.3(481.3.1一部分)413.1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任何装置。410.3.4.4(481.3.2)413.2规定的Ⅱ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措施适用于除IEC60364—7给出某些限制外的任何场合。注:出于安全原因,设备按外界影响条件选择是重要的。410.3.4.5(481.3.3)符合413.3的规定时,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的防护措施。410.3.4.6(481.3.4)只在外界影响条件为BCl时,才允许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措施。410.3.4.7(481.3.5)电气分隔的防护措施可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但是在条件为BC4时,一台变压器仅限于为一台移动式设备供电。410.3.4.8(481.3.6)按照411.1.4采用SELV或按照411.1.5采用PEI.V,被认为是适用于各种场所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注1:在某些情况下,IEC364—7将特低电压限值限制在低于50V,即25V或12V。注2:采用FELV时,需要采用另外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见411.3.3)。410.3.4.9(481.3.7)在某些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中,例如当人可能浸入水中的场所,IEC60364—7的相应部分要求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411.
本文标题: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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