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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研究[摘要]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发展绿色物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绿色物流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是物流领域环境友好性的体现。我国尚不存在系统的有关绿色物流的专门立法。本文主要针对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完善建议1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概述我国标准《物流术语》将“绿色物流”定义为,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进化,使物流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学者认为绿色物流是指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利用先进技术规划和实施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是连接绿色供给主体和绿色需求主体,克服空间和实践阻碍的有效、快速的绿色商品和服务流动的绿色经济管理活动过程。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调整与绿色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物流公司进行绿色物流活动有利于良好环境的保持,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绿色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方面,后面关于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和完善中将具体评介。主体包括绿色物流企业、政府、自律组织和公众。其中,绿色物流企业包括供应企业、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及社会团体等。客体主要是指绿色物流法律行为,是发生于绿色物流法律主体之间的活动,从正向划分包括绿色运输法律行为、绿色包装法律行为、绿色存储法律行为和绿色流通加工法律行为等。2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有关绿色物流的系统性立法,本文主要以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形式(即法律渊源)为视角讨论绿色物流立法亟待完善之处。2.1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法律渊源方面的不足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尚不存在专门规制绿色物流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在相关条例、通知、规定、办法中有所提及,但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较弱,绿色物流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绿色物流行为的认定无法可依,致使众多绿色物流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纠纷解决困难。同时,现有的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存在着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的问题。绿色物流行为大多分散规定在不同的规范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管理条例在法律精神上对于绿色物流行为加以肯定,但却未对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加以系统规制,不同规定在某些方面相互矛盾或应废止而未废止,应修改而未及时修改。2.2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内容方面的不足(1)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利义务规范不足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即绿色物流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具体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专门规定。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的监管机构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能不具体,甚至相互重叠;有些地方物流监管部门相互推诿或抢夺职权,导致行业指导不力。目前,我国有关物流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监管,中央与地方政府尚未设置专门的物流行业监管机关,缺少政府部门专门规制,导致物流行业规划与指导缺位。(2)绿色物流法定技术标准仍需完善虽然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了有关绿色物流的相关技术标准,如交通运输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环保部出台标准等,虽然各部门出台的标准种类繁多且在一定程度上从某些点涉及了绿色物流相关标准,但是却不够清晰、简明,适用困难。(3)法定绿色物流经济激励措施仍需完善,绿色物流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可能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不采用绿色物流手段,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激励企业选择绿色物流。但是,目前这一重要措施尚未被列入法律。此外,虽然现在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逐渐提升,物流企业绿色生产意识也逐渐加强,但是处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之间的绿色流通环节则往往被各方主体所忽视。3完善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3.1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起草《物流法》时,可设置绿色物流法律制度为专门一章,主要包括: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绿色物流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绿色物流的监管机构、信息平台、标准、经济激励政策;法律责任。3.2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1)完善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与义务广义上来讲,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绿色物流企业以及政府部门、自律组织和公众。此处主要谈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其余主体相关内容放在后面专门评介。企业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包括正向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具体包括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仓储、绿色流通加工)和逆向绿色物流(主要为废弃物循环物流),其中:在运输方面,公路运输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更大,易导致空气、噪声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对此,可以规定企业以下义务:采取共同配送、联合一贯制运输和甩挂运输等绿色经济的运输方式;在用车方面,尽量减少用车辆,使用环保性能好的车种,限制废气排放量,减少噪声。同时法律规定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车辆检测频次和排污量,根据不同频次及排污量,划分不同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绿色包装方面,可以规定法定包装体积标准,规定企业谨慎选择材料的义务:包括选择危害环境小的材料的义务;积极回收利用材料义务。同时对于研制可分解的绿色包装材料以及积极贯彻环保义务的绿色物流企业加以奖励。在企业回收利用法律规定方面,日本颁布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法》、《新废弃物处理法》,欧洲各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令》等。绿色流通加工的途径主要分为变消费者分散加工为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消费品加工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两方面。可以法律规定物流企业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边角废料的义务。绿色仓储方面要规定企业谨慎管理仓库的义务,包括含有危险物品的仓库布局远离居民聚居区;采取环保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逆向物流方面规定企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义务。具体包括减少废物数量、再利用、循环、回收的义务。同时,还应履行协调承销企业、原料提供企业以及其他物流相关企业之间的协作义务。德国《旧汽车法》的修正案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回收报废车辆。而对于消费环节的废弃物回收则由市政公司统一负责。每年年底,由市政公司发给各户主一份“垃圾回收日程表”。欧洲许多国家已通过法律,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必须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已经到了报废期的产品。企业可以自己履行回收再利用义务或委托经销商或专门的回收物公司代为履行义务。专门的回收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回收物的性质和同种回收物的可回收程度规定本公司的回收费用和程序要求。如德国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供应商自己回收,或是由专门负责包装物回收的私营、非营利组织回收,供应商可以申请加入,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成为该等组织的会员。当然,企业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回收包装物,要根据企业条件、包装物的特性以及产品销售的分散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法律应规定外包激励措施,鼓励生产企业开展外包物流业务,确立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鼓励第三方物流制订环保物流业务经营计划。(2)完善政府部门在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中的职能政府部门之中与绿色物流监管相关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在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中的职能等问题,包括专门政府部门的设立、绿色物流标准的制定、绿色物流经济激励政策的制定、绿色物流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等。可以考虑在商务部设立主管物流的机构即物流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行使物流行业的监管职能。设立专门处室主管绿色物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海关、税务等部门职权行使,各部门分别对不同环节加以监管,积极配合该处室行使职权。立法明确该处室职权:制订和创新绿色物流产业发展方案与规划;制定绿色物流标准和评价体系;监测和考核企业绿色物流开展状况;开展有关绿色物流的教育,帮助民众了解绿色物流相关知识;鼓励绿色物流技术的科研、推广;建立公共信息交流平台等。绿色物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绿色物流标准化技术组织制定绿色物流技术标准,具体包括运输、材料、噪声、排放指数等标准。如欧盟各国普遍重视标准化工作,都设有由政府大力支持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日本出台了一些实施绿色物流的具体目标值,如货物的托盘使用率,货物在停留场所的滞留时间等。除了部分货车外,要求企业必须承担更新旧车辆、使用新式符合环境标准的货车的义务。我国可以考虑将绿色物流的技术标准体系化地分为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生产加工、绿色仓储以及逆向物流等阶段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各部门发布的各种标准,统一法定标准。此外,政府应发挥其市场规制的作用,出台经济激励政策,促使物流业经营者选择绿色物流发展模式。通过绿色补贴、税收扶持、贷款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产业引导等行政行为来激励物流企业,促进绿色物流市场正常发展。例如:对于选择低碳运输车辆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对那些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利用清洁材料或可重复利用材料作为包装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不利于环境发展、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物流企业,可征收重税;可以为绿色物流企业购买绿色物流活动所需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及设施提供优惠贷款,相对降低贷款利息;政府部门应为构建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及相关物流设施提供经费、财政支持等。通过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统一的绿色物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各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信息共享,及时、高效地接收高质量的绿色物流信息。(3)完善自律组织、公众在绿色物流法律活动中的职能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应参加与绿色物流有关的活动,积极做好政府与企业及公众间的信息传达工作,积极宣传有关绿色物流方面的立法,帮助调节有关绿色物流的纠纷,促进会员及公众的绿色物流信息的共享,为物流企业提供最新绿色物流政策及行业信息,组织有关绿色物流的讲座,促进物流企业间相互交流等。公众是绿色物流的直接相对人,其自身环境权益与物流企业的行为密切相关,非环保的物流行为则直接侵犯消费者的权利,非环保物流行为的实施,甚至会间接损害他人的权利,其也可以向物流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4)明确绿色物流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法》相关原则如污染者付费原则,物流企业若实施不当物流行为而污染环境时,应对其污染行为负责,法律可以规定对污染者处以罚款或责令物流企业停业整顿,过于严重时可以撤销物流企业的营业资格。对于前述的不同处罚,要根据各主体对环境及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的程度划分法律责任,如若触犯了刑法规定,则按照刑法相关罪名定罪。例如,韩国就明确规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对包装物在整个商品所占的比例和层数有相应的严格限制,等等。若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监管主体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未依法行政,对绿色物流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则按《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加以处分。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物流企业制造虚假信息,欺骗其他物流企业和消费者的,则对其采取处以罚款或责令期限改正等措施。为保证上述法律责任的落实,可以由专门负责物流监管的物流监管委员会专门监管绿色物流活动,指导绿色物流市场活动,加强绿色物流执法。其他绿色物流监管机构,例如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商局、税务部门等,可以协助物流监管委员会执法,如为物流监管委员会及时提供与绿色物流密切相关的绿色物流信息、为物流监管委员会制定绿色物流技术标准提供与其联系紧密的资料或技术指导,等等。此外,有关部门应不断宣传绿色物流法律知识,加强消费者和物流企业的绿色物流法律意识,促进绿色物流法律的良好运行。参考文献:[1]林立.我国发展绿色物流存在的问题及
本文标题: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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