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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一编总论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编证明论一、证据法概念性质渊源立法体例二、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二、证据法学(一)研究对象1、现行证据法律规范2、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实践3、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二)研究方法1、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2、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3、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4、普通思维和法律思维相结合第二章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三、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响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1、神判证据制度概念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又称为神示证据制度,神明裁判等。主要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和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2、神判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科学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3、神判证据制度的内容(1)诅誓又称神誓,指向神发誓,以此作为当事人或者证人自清以及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证明方法。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3、神判证据制度的内容(2)水审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面包奶酪法等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4、神判证据制度的评价缺点:唯心的、非理性优点:(一)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二)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地区。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1)关于证据分类完全证据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的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等等不完全证据(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等)受审人之间的攀供、询问四邻得到的受审人情况、表白自己的宣誓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2)关于证据的收集判断被告人的自白:是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不考虑如何取得,是否符合实际。证人证言:按多数人的证言判断案情。书证:原本的证明力大于副本,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文书的证明力等。男人、学者、显要、僧侣证言优先。(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殊案件(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4、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优点: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权威性,防止法官专断。缺点:(1)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2)对口供的推崇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内心确信”,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主要内容:一是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判断依据是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二是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1808年法国《治罪法》第342条: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资产阶级对人的理性和良知的崇尚、人权观念等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进步1.将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僵化规定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2、该制度以对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信赖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局限法官的准入、职业保障、心证公开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英国在历史上并未形成严格的法定证据制度英国在废除神明裁判之后,逐渐确立了一系列复杂的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证据的可采性。如:意见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三、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响(一)诉讼模式对证据立法的影响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主要是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是当事人主义。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色彩较浓。诉讼模式对证据立法的影响职权主义:1、证据的搜集:法官可依职权搜集证据2、证据的调查:法官主导3、审前程序不发达4、诉讼理念上奉行实体真实原则等等当事人主义:1、证据的搜集:当事人负责2、证据的调查: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3、审前程序完备4、诉讼理念上奉行程序真实原则等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响主要是陪审制的影响。“英美证据法是陪审团之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能力)相关性-----事实问题-----陪审团证据条件可采性-----法律问题-----法官(取得方式、形式等符合法律要求,具有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差异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英美法系自由裁量主要针对证明力.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中国的证据法(一)古代中国证据制度特点1、并未形成西方典型的神判证据制度,且消失较早。2、口供与刑讯逼供相结合3、未形成法定证据制度,多靠裁判者个人决断4、儒家思想有深远影响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中国的证据法(二)我国古代主要证据制度1、西周的五听制度2、亲亲相隐制度3、刑讯制度,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4、勘验制度5、疑罪从轻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近代中国的证据法清末和民国时期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三、新中国的证据法50年代前期50年代后期到1976年的瘫痪期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1980,刑事诉讼法1982,民事诉讼法(试行)1989,行政诉讼法2000年以来,《民诉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等第四章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认识论第二节价值论第一节认识论一、哲学上的认识论唯心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可知论强调可知性与能动反应性认识过程是从感性到理性真理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获得过程是主观的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第一节认识论二、诉讼认识论诉讼认识是一般认识原理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在诉讼中的具体运用。第一节认识论二、诉讼认识论诉讼认识论的特殊性(一)诉讼认识的主客体具有特殊性主体特征客体特征:客观性、确定性、过去性、法律性(二)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三)诉讼认识的过程被严格法定化:诉讼期间、证据规则等(四)诉讼认识有可能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第一节认识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引子:莫兆军案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诉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老夫妇败诉。同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借条确为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莫兆军于2002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第一节认识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引子:莫兆军案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兆军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没有出现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当事人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节认识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是在诉讼中通过正当程序所认定、还原的事实。第一节认识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一方面: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可能一致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也应该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也会发生偏差,原因:1、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2、诉讼认识特定主体的局限性3、诉讼认识手段的局限性4、诉讼认识过程的局限性:时间、证据规则第一节认识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在客观真实和主观真实的关系上,必须明确:在坚持可知论的前提下,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诉讼认识的特殊性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认识的目标和理想,但在具体裁判结果的评价上,应坚持法律真实。第二节价值论价值指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和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诉讼价值指诉讼活动及其结果满足民众、社会和国家需要的程度,包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第二节价值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关系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诉讼认识论要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诉讼证明活动还要受到程序法的制约,具有一定的价值追求,价值论要对诉讼证明活动提供指引与制约,从而避免单纯的真相追求所带来的弊端。认识论和价值论同等重要、相互作用。第二节价值论诉讼价值论的内容公正、人权、秩序、效率这些价值追求和证据制度密切相关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有可能有利于诉讼认识,但也可能会妨碍诉讼认识。同时价值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要平衡其关系。第五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指在证据立法与证据运用中应该遵守的根本准则,体现证据法的价值追求并指导证据的运用。证据法基本原则内容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得认定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整个证据制度的核心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第一阶段神明裁判(神判证据制度)第二阶段口供裁判(法定证据制度)第三阶段证据裁判(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1808年法国《治罪法》第342条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日本1876年的《断罪依证律》规定“凡断罪,依证据”,“依证据断罪,完全由法官确定”。是最早正式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条文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认定案
本文标题:陈光中证据法学课件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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