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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缴销、变更和保管等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院的各类印章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和标志。第二章印章分类与管理第三条本院的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内设部门印章等。第四条本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印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院各类印章的制发、登记、启用、缴销、变更。第五条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得到本院负责人的同意。第三章印章刻制、启用、缴销与变更第六条本院各类公章由院办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刻制并备案。刻制各类印章的材料、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条本院内设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公章由院办发通知后正式启用、撤销、变更,启用、撤销、变更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第八条各类印章停用后,各单位或部门应在印章停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院办,并办理交接手续,留下印模归档后予以销毁。第九条更换新印章时应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印章的制发与启用手续。第四章印章保管与使用第九条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维护单位和部门利益。第十条除本院公章、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其他印章均不得在具有法人单位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文件等材料上使用。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地点限印章保管部门的办公场所内,不得擅自将其带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时,须经本院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人陪同监督用印。第十二条印章使用要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材料上使用。第五章印章使用第十三条本院印章使用应按照相应流程,除内设部门印章外均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印信使用申请单》上需清楚填写主致单位、材料名称、经办人、用印份数、用印时间等,并由院办和院负责人签批。第十四条本院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授权,并将书面授权文件提交印章管理所在部门备案。书面授权文件应包括被授权人、授权事由、权限、期限等内容。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如负责签批的本院负责人无法签署《印章使用申请单》,但不立刻加盖印章将会延误事项或产生不利的重大后果,可由院负责人口头通知印章管理所在部门用印。经办人有责任在用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印章管理所在部门补交该事由的《印章使用申请单》。第十六条如用印材料更改需要重新用印,原则上应提交新的《印章使用申请单》,并由本院负责人签批。第十七条《印章使用通知单》应妥善保管,定期存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颁发时间年月日。研究院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第二条本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安全用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第三条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条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第五条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秩序,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六条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第七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单位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单位安全,保护消防实施,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究院2019年月日
本文标题:民办非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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