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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制度ProcedureLaw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法律制度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诉讼法概述1、诉讼法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3、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检察院对案件实行法律监督二、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基本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诉讼中的常用证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四、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1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五、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刑事案件的管辖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等------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级法院间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法中的刑罚制度比较:相同点:–强制措施与刑罚都会剥夺或限制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都具国家强制性。不同点:–适用对象不同–目的不同–实施机关不同–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的。拘留的条件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址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六、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含义–民事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财产、人身等问题进行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二、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原告被告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只能是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三、民事诉讼参加人原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被告四、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民事诉讼程序其它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公安机关不执行案三、行政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原告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五、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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