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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经济法百年鸟瞰演讲人:漆多俊(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嘉宾: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生、人大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会长)时间:2006年6月10日晚6:00~9:0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室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承办: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徐阳光:各位老师,同学们,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参加我们的财经法论坛第五讲并做主题演讲。财经法论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起,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承办的一个学术交流平台。2005年11月12日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暨首届财经法论坛之日,当时有刘剑文教授、邱本教授、徐孟洲教授、朱大旗副教授等出席了成立大会暨首届论坛。2005年11月28日,我们邀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明老师主讲财经法论坛第二期,主题为“新《证券法》焦点透析”,演讲的文字稿已经刊登在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12月29日,为了庆祝我院成立55周年院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成功举办了“财经法论坛”第三期——“财税金融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作为法学院院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2006年5月20日,我们在有幸邀请到了日本税法学界泰斗金子宏教授来我院发表演讲,演讲主题为“日本的税收行政复议及税收行政诉讼制度”,演讲会由徐孟洲教授主持,《日本税法》一书主要译者郑林根博士提供现场翻译。金字宏教授当场给我院赠送了其巨著《日本税法》的最新日文原版。这是我院财经法论坛第四讲。今天,是我们论坛的第五期。主要是由漆多俊教授给我们做演讲,然后是同学提问,漆老师解答。最后再由徐孟洲老师做评议。下面,我们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教授给我们简单介绍漆多俊教授的基本情况。史际春教授:同学们,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经济法治论坛首届学术活动研讨会的第一天,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漆多俊教授是来参加这次大型研讨会的。徐阳光同学跟我说想邀请漆老师给我们学生做个讲座,我说这是好事情呀,我举双手赞同。而且,这样的活动今后要多举行。漆老师是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是我们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他和北京大学的杨紫煊老师、中国政法大学的徐杰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老师,还有我们人民大学的刘文华老师,他们一起对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漆老师虽然年岁较高,但思维非常活跃,而且总是能够接受新事物,并能不断创造出一些新思想。早年漆老师提出的三三理论,也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国家调节说,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几种代表性学说之一,具有很大的影响。今天,我们从演讲的主题可以看出,漆老师又运用了一些新词汇——“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我相信,同学们今天一定可以通过这个讲座领略漆老师的最新思想。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漆老师给我们做演讲。漆多俊教授:老师们同学们,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博士生跟我的关系很好,很有渊源。不仅仅在座的这些同学,以往历届硕士生、博士生关系都很好。今天利用来开会的机会跟大家讲一讲,我很高兴。讲什么呢,刚才史际春老师说我经常在生产制作一些什么,也是的。一个工厂不生产那么就叫停产了。搞学问的人要不断地生产啊。产品质量高、质量低是另外一回事,不生产我就感到很难受。我这个人大事干不了,就喜欢想点问题,写点东西。今天我讲的这个题目看来挺大气,其实就是回顾一下经济法出现一百年来的情况,找找带规律性的东西,纠正人们今天仍存在着的对经济法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端正对其性质、价值和功能的定位,使经济法在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实际问题中发挥固有的更大作用。经济法从产生到现在,如果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颁布算起,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了;如果从德国20世纪初掀起的经济法立法和法学研究的热潮开始算起,也将近九十年,大致说就是一百年,所以说百年鸟瞰。经济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时代潮流的产物。当然经济法本身也可视为一个潮流。这个潮流有它的主流,又有许多支流。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有其基本的规律,各国又有特殊性。其中一些国家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因而显现出一些不同的模式、模块。各国、各模块经济法的运动共同组成经济法总潮流。各国、各模块经济法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和丰富了经济法的本质和内容。不把握或者否认各国经济法的共性和它的普遍规律是不应该的;但是将普遍原理生硬地往各国套也是不行的。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是大致相同的,各国、各模块经济法它们互相影响,总的发展方向也是逐渐趋同的。我准备在总题目之下主要讲述三个方面的问题:1、经济法与时代潮流,可以简称时代论;2、经济法的模块,简称模块论;3、经济法的发展趋向,简称趋向论。一、经济法与时代潮流——时代论研究社会科学必须把握时代特征,学会替时代把脉。这样才能找出我们要研究的对象的一些实质性、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经济法也如此。原来人类社会刚开始时候没有法,后来有法了,但诸法合体。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各个国家都搞民法典,民法和刑法正式分离,然后又出现其他部门法。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经济方面的法律秩序基本上就是民商法秩序。民商法调整得好好的,为什么后来又出现了经济法?这必须要从时代来考虑。事实上,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包括我和在座的人大的经济法的老师也都是在这样研究的,这与时代有关系。19世纪末,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生产社会化了。生产社会化后出现一系列问题,民商法不能解决,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我的分析是从市场入手,然后到国家、到法律。1998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它总结了我此前10几年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思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建立了全国统一市场以后,迄今市场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竞争市场、社会化市场和国际化市场。调节机制分别由市场调节“一元化”,到“二元化”(出现国家调节),再到“三元化”(又出现国际调节)。其中,国家调节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同时是一种国家职能。国家职能活动应当有法律依据,受法律规制和保障,因此就有了经济法。19世纪末,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出现了垄断,这时的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由于垄断出现了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经营者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引起了广大中小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不公平,社会不公平问题越来越严重。从经济方面来讲导致了经济结构和运行问题,引发经济危机;从社会方面来讲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19世纪的时候大家都看到了社会不公平。大家都对现实不满意。我的书说了,当时起码有三种人看到了社会问题,不满意,并分别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第一是空想社会主义看到了,不公平怎么办呢,开出的药方是搞实验,劝说。马克思也看到了不公平,马克思的药方是革命,推倒重来,后来列宁,斯大林发展了。在这个药方的指导下,俄国及之后的中国发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国家搞了几十年后发现还是不行,怎么办呢,改革!还有一种呢就是被我们称为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改良派也看到了社会不公平,怎么办呢,从经济方面讲既然市场调节一元化不足了,那么是不是需要另外一种力量,另外一种机制协助市场进行调节,于是就把国家“请”出来了,调节机制二元化,这就是国家调节。市场调节仍然是基础性的调节因素,但是不够,需要国家出面,国家调节。这就是我说的市场发展到第二个阶段,形成垄断,调节机制二元化,国家出来调节。原来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资产阶级是最痛恨封建国家的,封建国家限制他们自由,给他们压迫,所以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是不管,只当夜警。现在需要国家调节,要把国家请出来了,但是人们知道国家这个东西意味着权力,国家的权力是一只猛虎,放它出来又要防备它,以防老虎伤人,所以国家调节怎么调呢,就要对它进行规制,当然国家调节也要考虑如果调节人家不听怎么办,所以当然同时也要保障国家调节的进行。所以同学们如果看了我的经济法教材,我对经济法的定义是经济法是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不仅仅是保障,保障是一种工具,还需要规制。经济法就是这么产生的。我是从这个角度上面来研究经济法的,所以人家称我这个理论为“国家调节说”,也有的叫“三三理论”。我的“三三理论”的第一个“三”,说的是市场“三缺陷”。市场有缺陷不是我的发现,法学界、经济学界指出了市场诸多缺陷;我只是归纳为三缺陷。这是我的“三三理论”其余两个“三”的前提和基础。有人说,仅这三个缺陷吗?我叫我的学生去收集一下,把国内外经济学界、法学界对市场缺陷所列举的各种说法分别往漆老师所归纳的三个筐里丢,看能不能装得完。如果发现还有一些缺陷装不进去,那就要搞四个、五个筐,那就是四缺陷或五缺陷了,那我的归纳就有毛病了;如果恰恰装下,那我的归纳就是准确的、周延的。人民大学的同学们,你们也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帮我找找,分分类。鉴于市场有三个缺陷,就得请国家出来调节,国家怎么调节呢,有的放矢啊,有什么缺陷就采取什么方式来弥补,于是国家调节就有“三方式”。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三种职能活动)都需要法律保障和规制,不能乱来,于是经济法就有“三构成”:1、关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的法——市场规制法。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需要直接进行规制,那就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的法,一般叫做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包括规制竞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还有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我今天在开会的时候讲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这块,我们有些书把市场规制法等同于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称为市场规制法,但是把这四个法称为为竞争法或者竞争规制法我觉得是不合适的。为什么不妥呢,竞争的规制,规制的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它调整的是经营者和社会上广大消费者的关系,它虽然和竞争有关,但它不是直接地涉及到竞争关系,所以把它叫做竞争法有点勉强,我把它叫做对其他不公平交易的规制。这两个部分合起来叫做市场规制法。2、针对第二个缺陷,国家调节采取的方式是国家投资经营法;3、针对第三个缺陷,国家调节采取的方式是引导、调控,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构成是宏观指导调控法。以上就是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大致框架。相信在座各位已有所了解,所以只是勾绘一下轮廓。刚才史际春老师讲,我是国内第一批研究经济法的,常常生产一些与人不同的产品。也可以这么说吧。八十年代初我开始研究经济法的时候,就不赞同当时多数人的观点,认为不能把经济法搞得太大了。我84年写了一本《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个人写的(按时间先后,个人写的经济法的书,在我国我的是第二本;第一本是刘隆亨的《经济法简论》),当时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九十年代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版出来,影响较大。学界许多人说把经济法同民商法分清楚了,对盛行10几年的“大经济法”批评得中肯(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漆老师把“大经济法”批倒了)。当然我自己认为没有批倒,时至今日其影响仍不可小觑。当然,作为学术观点都可以存在。我发现在年轻人当中对我的理论更感兴趣一些。很多年轻人对我的理论在认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很好的意见,我很感动。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凯恩斯说的:“寄希望于二十五岁以下的青年。”当然我不能跟凯恩斯比了,但一想到青年学子,我就感到安慰。当然,我清楚地知道也有对我的理论持不同意见的。我这里只是对青年朋友们常常提出的一些疑问作些说明。1、有人问:为什么漆老师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之法,而不说是“国家经济管理”、“国家干预”或“国家协调”之法?这些概念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或仅仅是提法上的不同呢?在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所谓“国家调节”,它首先是指一种经
本文标题: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经济法百年鸟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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