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业主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在建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在建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及“六不准六必须”实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对项目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易产生扬尘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在建项目文明施工工作。第三条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项目文明施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围墙(围挡)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m,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X80X2000mm,壁厚不低于1mm厚,间隔不大于4m。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污染城市道路。第六条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第七条工地围墙(围挡)以浅灰色为基调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工地围墙(围挡)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制定整体设计方案,宜间隔设置,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第三章出入口设置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第九条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外运的,还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1.6m。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出水量应不低于50M3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8m的麻袋。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第四章施工道路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和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第五章施工作业区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各种材料应分类有序堆码,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应采用湿喷。使用期超过3个月马道,应进行硬化。基坑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装饰施工时,楼层密目安全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总平施工时,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墙(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若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出入口的,应设置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有效降尘除泥设施。绿化施工时,要采用彩条布等软质材料与路面进行必要的铺垫隔离,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第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施工单位应巡视检查喷头工作状况,并根据风向调整喷头作业方向,确保喷头有效工作。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应设置一个雾炮。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喷雾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第十九条公园绿地、湿地和湖泊等建设工程进行大面积土石方作业时,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做到规范打围、裸土全覆盖和湿法作业。第六章建筑垃圾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按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建筑垃圾存放点分类集中封闭堆放。稀料类垃圾采用桶类容器存放,楼层垃圾采用移动式密封垃圾桶存放。第二十一条现场废弃油、手套、涂料包装桶、清洗工具废渣、机械维修保养废渣等废弃物由专人及时收集并处理。食堂、宿舍区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专人集中运送至垃圾箱。办公垃圾按可回收、有毒有害等分类存放,严禁任意丢弃。第二十二条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第二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与《成都市双流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准焚烧废弃物。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制定物业化管理及扬尘治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裸土覆盖等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混凝土路面进行洗刨(破碎)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防噪措施。第二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仅对原沥青路面进行洗刨加铺作业,不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2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需对既有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完成路面处置后10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全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第三十一条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第八章其它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严禁随意大小便,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水体。生活、生产废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水体。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车辆洗涤水、施工降水须导入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润滑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音的设备和方法,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加强运输管理,建材运输等尽量在白天进行,控制车辆鸣笛。第三十四条加大对在建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检查,防止其污染大气。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机械,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须掌握双流区的水情及气象资料,制定相应防洪预案送监理及业主批准,备足防洪、排洪机械设备及所需物资材料,并保证其随时能正常投入使用。施工单位雨天须24小时派专人不间断巡查工地,若发现有险情灾害预兆时,应立即按防洪预案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洪减灾措施,确保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保证施工按计划有序进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本文标题:业主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009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