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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公司部戚庆余一、城投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城投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投资建设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城投债属于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成功案例:黄石、襄樊、辽源、楚雄等•城投债的特征:•1、政府背景;•2、整合工作。•整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发债对企业净资产和利润的要求。•整合当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手续要到位。•反例:岳阳城投债,由于产权过户手续不到位,被举报。•城投债的正名:•2010年8月27日,国内的首个标名为市政债的企业债,2010年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市政建设项目债券开始发行。之后,我们申报的一些城投债项目都更名为市政债。二、城投债发行审批程序和发行条件•(一)城投债涉及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条件•1、城投债发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该文件是为了配合国发19号文)等•2、发行城投债应满足和具备的条件(企业债券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且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5)债券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6)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发债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发改财金[2008]7号文明确发债用途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进一步扩展到收购产权、调整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等方面,并就发行额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1)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2)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前述比例执行;•(3)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4)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4、城投债融资的幅度和限制•根据前述规定,就投资项目和收购产权(股权)而发行企业债,融资额的幅度和具体限制如下:•(1)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仅以项目债为例)。•(融资上限以两项标准计算结果的孰低者为准)•5、城投债发行的担保•发改财金[2008]7号文明确“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实际上城投企业为了降低债券发行成本,降低债券利率,一般都会采用一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增信。•2009年11月6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发布后,BT项目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财政变相担保被禁止作为城投债担保方式。•(二)企业债发行申请的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1、发行申请的申报方式•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委转报国家发改委。•2、城投债发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有19项,其中核心材料有:•(1)审计报告;•(2)信用评级报告;•(3)法律意见书;•(4)募集说明书。(四)城投债发行中律师的职责阶段职责尽职调查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揭示企业的法律风险发现法律问题、参与论证和解决重组整合协助企业进行重组、整合,以满足发债要求参与发行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协助与国资委、发改委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担保方案设计担保方案,达到增信、降息目的材料申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完成发行材料准备和上报工作三、城投债发行中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其影响•(一)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1、募投项目;•项目自身无法产生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能作为城投债的募投项目。•2、资产构成;•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城投公司。•3、担保方式。•以财政间接担保为特征的BT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被要求改成其他担保方式。•(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这一条就是用以回答城投债是不是还能做的问题的答案。•2、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1)城投公司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2)城投公司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作为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3、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城投债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城投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4、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2)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5、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1)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2)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案例:楚雄债•6、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案例:东北某城投债专项法律意见•综上所述,国发[2010]19号文之后,国家对于城投债申报材料以及对于中介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及时掌握这些新的政策法规,用以指导城投债发行项目法律服务实践。谢谢!
本文标题:城投债发行有关法律问题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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