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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表•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饰旦知杰饰•原告:旦贝加参饰田永•被告:阿桑饰北京科技大学代表•书记员:乔兰条饰•原代:卓玛饰孙雅申•被代:德吉央宗饰李明英•法警:徳和拉才让饰行政诉讼起诉状•案由: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开庭时间: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下午07:58•开庭地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旦知杰•【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书记员】:群体起立,请法官上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经核实原、被告。一切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报告审判长)【书记员】:请大家坐下审判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旦知杰),依法组成合议庭,(乔兰条)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田永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北京审判长:住址?原告: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判长:被告?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杨天钧,校长审判长:住所地?被告:北京市•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长】:合议庭组成后,本院已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中,诉讼权利中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审判长】:原告,是否已明确了你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明确,不申请回避。【审判员】:被告,是否已明确了你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明确,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田永,性别:男,住址: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受委托人:姓名:(卓玛),工作单位: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律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期限为XXXX年X月X日至案件审理结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二、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三、其他需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方能行使•幻灯片8委托人:(签字)X年X月X日•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职务:校长受委托人:姓名:李明英,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职务:副教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田永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李明英的代理权限为: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二、其他代理权需委托人同意方能行使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合议庭将围绕被告作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庭审查。法庭审查采取法庭质证和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在法庭审查被告作出的行为的合法性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庭出示作出被诉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代:(宣读)(附件二)•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附件三)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被告:没有•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原告是否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否应该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代: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代: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1996年9月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代:收到过。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异议。【第三人】:第一个是买卖合同,卖方为何迅买方为我,这个买卖合同中有何迅的亲笔签名。第二份证据是何迅的理论协议书,第三份证据是给何迅的房屋买卖定金收条,有何迅的亲笔签名其妻子也在上面签字。证据四是房款发票。证据五是出让金。【审判员】: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我认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何迅对房屋对处分权。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于合法性不予认可。•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田永学生成绩单;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有请法庭允许第三份证据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有异议!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作为我院下设机构,其所开具的证明不能代表我院意志,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没有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被告方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原告方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
本文标题: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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