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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章:571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12of200301/04/2003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关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关于规管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有关连的活动及其他事宜的法律、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法律,以及关于附带或相关事宜的法律,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5号)条:1简称L.N.12of200301/04/2003第I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条:2释义L.N.12of200301/04/2003(1)附表1所载释义条文,按其内容适用于本条例。(2)本条例各部及各条文所载释义条文的适用范围,按该等释义条文的内容而定。(3)证监会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2、3、4及5部。条: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L.N.12of200301/04/2003第I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1分部—证监会(1)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该条例第3条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名称设立的团体,仍以原来的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并可以该名称起诉及被起诉。(2)在本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证监会的法团身分,以及属于证监会的或属于其他人士而与证监会有关的权利、特权、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而受影响。不论在任何条例中,或在任何文书、纪录或文件中,或在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中,或为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的目的,凡提述证监会之处(不论是否以提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的方式提述),均须据此解释。(3)证监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课税。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2(4)附表2第1部载有关于证监会的组成、处事程序以及其他与证监会有关的事宜的条文。条:4证监会的规管目标L.N.12of200301/04/2003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是—(a)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b)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c)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d)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e)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f)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条:5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L.N.12of200301/04/2003(1)证监会的职能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a)采取该会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b)监管、监察和规管—(i)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所进行的活动,以及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注册机构除外)所进行的活动;及(ii)注册机构所进行并须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c)促进和发展证券期货业内适当程度的自律规管;(d)促进、鼓励和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在进行该等活动时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持;(e)鼓励就与金融产品有关的交易或活动提供明智的、不偏不倚的和有根据的意见;(f)采取该会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确保有关条文获得遵守;(g)以该会认为适当的方式维持和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包括酌情决定向公众披露与证监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有关的事宜,或在该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方面附带引起的事宜;(h)与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组成或设立的规管当局或机构合作,并向它们提供协助;(i)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及对与投资于金融产品有关联的利益、风险及法律责任的了解;(j)鼓励公众理解透过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而投资于金融产品的相对利益;(k)提高公众对就与金融产品有关的交易或活动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和为该等决定负责的重要性的了解;(l)在顾及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对该等投资或持有的认知水平和专门知识所达程度后,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程度的保障;(m)促进、鼓励和以强制方式确保─(i)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注册机构除外)采用适当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及(ii)注册机构在进行受证监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时,采用适当的内部监控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3及风险管理制度;(n)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和不正当行为;(o)应财政司司长的任何要求,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p)倡议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法律的改革;(q)就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事宜,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并向财政司司长提供该会认为适当的与该等事宜有关的资料;及(r)执行本条例或其他条例授予或委予或根据本条例或其他条例授予或委予该会的职能。(2)第(1)(c)款并不局限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职能。(3)证监会就─(a)任何属注册机构的认可财务机构,或任何属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认可财务机构;或(b)任何属(a)段首述的认可财务机构的有联系实体的人,执行其任何职能时,可完全或局部依赖金融管理专员对该认可财务机构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监管。(4)为施行本条例,证监会可─(a)取得、持有和处置任何种类的财产;(b)订立合约或其他协议;(c)收取和支出款项;(d)在财政司司长的批准下,以提供保证的方式或以其他条件借入款项;(e)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不论实际如何称述),向受该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人或进行受该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及(如该会认为适当的话)其他人表明,在没有任何特定考虑因素或情况下,该会拟执行其任何职能的方式;及(f)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不论实际如何称述),向公众表明与该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有关的事宜,或在该会执行其任何职能方面附带引起的事宜。(5)根据第(4)(e)或(f)款发表或提供的材料不是附属法例。条:6证监会的一般责任L.N.12of200301/04/2003(1)证监会在执行其职能时,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采取符合以下说明的行事方式—(a)能配合其规管目标;及(b)是该会认为就达致该等目标而言属昀适当的。(2)证监会在寻求达致其规管目标和执行其职能时,须顾及—(a)证券期货业的国际性质,及维持香港作为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的适切性;(b)对与金融产品及受该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有关连的创新提供利便的适切性;(c)以下原则:如非必要,不应妨碍进行受该会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管的活动的人之间的竞争;(d)在履行该会的保密责任之余,以开放透明的方式行事的重要性;及(e)有效率地运用该会资源的需要。条:7咨询委员会L.N.12of200301/04/2003(1)现设立咨询委员会,就关于证监会任何规管目标及任何职能的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4见。(2)咨询委员会按照附表2第1部组成,并须按照该部处理其事务。(3)咨询委员会须至少每3个月举行会议一次,以向证监会提供意见。(4)证监会可请求咨询委员会就关于证监会任何规管目标及任何职能的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条:8证监会可设立委员会L.N.12of200301/04/2003(1)证监会可设立─(a)常设委员会;及(b)特别委员会。(2)证监会可将某事宜交付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考虑、查讯或处理。(3)证监会可委任某人担任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的委员,不论该人是否证监会的成员,并可委任该委员会某委员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4)根据第(2)款向委员会作出的交付,并不妨碍证监会自行执行其职能。(5)证监会可─(a)从委员会撤回根据第(2)款作出的交付;(b)撤销根据第(3)款作出的委员会委员或主席的委任。(6)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可从其委员中选出一人─(a)(如没有根据第(3)款委任的该委员会主席)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或(b)在根据第(3)款委任的该委员会主席因伤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因由而不能担任主席的期间,署理主席职位,并可随时免去如此选出的委员的主席职位。(7)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可在本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规管本身的处事程序和事务。(8)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须在该委员会订定的程序及证监会根据第(9)款发出的指示的规限下,按照该委员会主席所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9)证监会可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个案向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发出指示(不论该等指示是否与规定该委员会的行事方式有关),而该委员会须按照该等指示行事。条:9证监会的职员L.N.12of200301/04/2003(1)证监会可按该会决定的报酬、津贴和其他条款及条件雇用任何人。(2)证监会可设立和维持需供款或不需供款的计划,向雇员及雇员的受养人支付退休福利、酬金或其他津贴。(3)证监会可聘用顾问及代理人,协助该会执行职能。条:10证监会职能的转授及再转授L.N.12of200301/04/2003(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证监会可将其职能转授予─(a)该会成员;(b)根据第8条设立的委员会;或(c)指名的或担任指明职位的该会雇员。(2)证监会不得根据第(1)款转授─(a)该会根据本条转授职能的权力;或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5(b)附表2第2部指明的职能。(3)证监会如根据本条转授职能,可同时授权获转授职能者再转授该职能,而该项授权可载有对再转授职能的权力的行使的限制或规限条件。(4)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或再转授,并不妨碍证监会或获转授职能者同时执行已转授或已再转授的职能。(5)证监会可─(a)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b)撤销就根据本条作出的再转授而作出的授权,而该项转授或再转授(视属何情况而定)随即不再具有效力。(6)凡任何人或委员会看来是依据在本条下作出的转授或再转授而行事,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该人或该委员会是按照该项转授或再转授的条款而行事的。(7)在不损害第(4)款的原则下,凡根据本条就证监会任何职能作出转授或再转授,则在本条例或其他条例中就该职能的执行而提述证监会之处,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均须据此解释。(8)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附表2第2部。条:11向证监会发出指示15of200623/06/2006(1)行政长官在咨询证监会行政总裁后,如信纳就达致证监会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任何职能而向该会发出书面指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可如此发出书面指示。(由2006年第15号第2条修订)(2)证监会须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书面指示。(3)如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发出书面指示且该指示关乎证监会某项职能,而本条例其他条文或其他条例规定该会为执行该职能须─(a)得出意见;(b)确定是否信纳某事宜(包括信纳某种情况是否存在);或(c)咨询某人,则就与依据或由于该指示而执行职能一事有关连的所有目的而言,该等规定并不适用。(4)根据第(1)款发出的书面指示不是附属法例。条:12证监会须提交资料L.N.12of200301/04/2003证监会须在财政司司长提出要求时,就该会达致其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其任何职能时所依循或采取或拟依循或拟采取的原则、实务及政策,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他指明的数据,以及该会依循或采取或拟依循或拟采取该等原则、实务及政策的理由。条:13财政年度及预算L.N.12of200301/04/2003第2分部─会计及财务安排(1)证监会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4月1日开始。(2)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呈交行政长官批准。(3)财政司司长须安排将已依据第(2)款批准的预算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6条:14拨款L.N.12of200301/04/2003政府须就证监会每个财政年度,将立法会拨予证监会的款项,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证监会。条:15账目及年报15of200623/06/2006(1)证监会须备存其财务往来的妥善账目及纪录。(2)证监会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
本文标题: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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