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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画说《安全生产法》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现在的国情有如下特点:一、中国是经济总量大国(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位,排在美国之后)二、中国是进出口贸易大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低)三、中国是消费大国(汽车、家电、建材下乡,刺激消费)四、中国是浪费大国(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占世界的15%,而使用的资源和能源却占了世界的40%)五、中国是事故多发大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项指标都位居世界第一)《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们国家处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事故总量也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到了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在当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其中,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4、没有确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制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有法可依。因此,在当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基本安全生产法律的历史。(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活动做出了严格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依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关注安全,人人有责。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管和执法等活动,增强公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一)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把监督工作的重点前移,放在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上,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的监督。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约束机制做了明确规定。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千家万户,依靠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五)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刑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遵章守法保障安全遵章守法保障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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