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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公路相关施工规范并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1.2本办法适应于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参建单位。1.3本办法由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2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目标2.1防止因施工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取(弃)土场水土流失。2.2保护施工区域内河流水质不受施工污染。2.3防止施工区域内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污染。2.4保证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学校教学环境与村庄居民的生活质量。2.5保护野生动物。2.6防止大气、噪声污染。3环水保工作内容3.1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水保工作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3.2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监办)、承包人应成立以驻地高监、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领导小组,把环水保工作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个人和有关施工队,列入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考核。3.3驻地高监、项目经理是环水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3.4各承包人须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对所有环水保敏感点进行识别,并将所有敏感点作为施工过程环水保工作的主要控制点(附表一)。3.5承包人应自行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在项目开工前14个工作日报驻监办审批,报总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核备。3.6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环水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对环水保敏感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每月上报总监办(驻监办必须填写附表二)。3.7总监办将组织驻监办、环水保监测单位对施工单位环水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综合大检查的评分依据之一(附表三作为大检查的评分表格)。3.8各驻监办、承包人应对环水保内业资料进行单独管理。4环水保管理具体要求4.1路基施工的环水保管理4.1.1对施工沿线的植被、树木等尽量维持原状,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如因施工需要砍伐树木和其它经济作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乱砍乱伐。4.1.2施工通道和施工场地应及时采取洒水等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粉尘污染;运输水泥、砂、石、土时如发生撒、漏情况,应及时清扫干净。4.1.3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取土或弃碴,严禁乱挖、乱取、乱弃。弃碴场应做好防护、排水和绿化,防止弃碴对周围环境的污染。4.1.4石方路段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的爆破方式施工,控制药量,严禁损坏红线外的民用设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4.1.5在居民区附近,夜间施工时应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进行限制。4.1.6土石方开挖应避开雨季施工,并在雨季到来之前做好边坡防护及排水设施;控制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周期,尽可能减少疏松土壤的裸露时间;在填方路段(包括半填半挖路段)挡墙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先做好临时防护,再进行堆弃,避免碴土直接进入河道或被降雨径流冲入河道。4.2桥梁施工的环水保管理4.2.1对易挥发物品的存放位置要安全可靠,确保储运不挥发、不泄露,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4.2.2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弃碴,严禁乱挖、乱取、乱弃。4.2.3桥梁下部构造完成后,对因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地段应进行恢复。4.2.4报废材料及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应及时运出现场,并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产生环境污染。4.2.5对桩基采用钻孔工艺施工的桥梁,须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沉碴池、排水沟等有效措施,杜绝施工废水造成环境污染。4.3隧道施工的环水保管理4.3.1隧道洞口避免大开挖,避免乱挖乱弃,洞口临建要结合周围地形布设,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4.3.2隧道施工应保持洞内通风良好,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尘保护用品。4.3.3隧道弃碴必须按设计指定的地点进行堆弃,完工后对弃碴地段进行绿化,恢复植被。4.4路面工程施工的环水保管理4.4.1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避免对空气及农田的污染。4.4.2废弃的沥青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处理。4.5生产、生活驻地的环水保管理4.5.1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设置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在生活区内宜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须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工地临时厕所和化粪池应派专人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4.5.2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2002)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否则应进行水质处理。4.5.3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应按规定处理后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掩埋,避免造成污染。4.5.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所有生产、生活驻地设施,并覆土绿化进行生态恢复。4.6取弃土场环水保管理工作4.6.1取弃土场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避免由于取弃土对水源、河流、消水洞、农田、村寨等造成影响。4.6.2弃土场必须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弃土使用;弃土须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严格进行分级、压实,确保弃土场的稳定;取土场须做好排水工程后方可取土,避免造成水土流失。4.6.3严禁施工便道废碴随意丢弃,造成水土流失,应几种弃至指定的弃土场。4.6.3取弃土场在使用结束后须及时进行生态恢复。4.7拌和站环水保管理4.7.1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应有防尘措施,操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施工生产废水由沉淀池首先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碴等简单处理手段。施工废水尽量循环使用,以有效控制施工废水超标排放造成当地的水质污染影响。4.7.2稳定土拌和站、沥青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4.7.3沙石料场应及时洒水;沙石装卸时应尽量降低落差。4.8承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废气、粉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9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4.10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有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4.11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和林区用火。因施工原因不慎引发火险应迅速组织扑救,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4.12严禁对沿线的古树、文物造成损坏。5工程交工前应请有关部门进行环水保验收。对不能通过验收的标段,业主有权使用其剩余工程款用以完善相关未尽事宜,直至最终通过环保验收。6环水保工程违约管理依照《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工程违约管理办法》执行。7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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