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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政策汇总政策解析养老机构1关于公建民营2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即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府部门不再插手。承包式1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监督相关服务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租赁式2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资产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合营式3即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形成合作关系,社会经营者根据投入情况获得相应回报。模式3公建民营的主要成效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后,基层政府不仅变服务提供者为服务监督者,也实现了投资方向的战略转变。政府只负责大型设施建设投资,日常运营费、小型设施建设费均由社会经营者投入,并且每年社会经营者还会上交一部分利润,作为机构的折旧费和发展基金。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后,许多闲置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改善,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呈现了“当年承包、当年见效益”的局面。另一方面,“公办民营”模式也无形中降低了社会力量进入养老行业的“门槛”。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已由政府投资建好,社会经营者的前期投入不必太大;机构的相关经营手续政府已经办妥或者可以协助办理,社会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大大降低。改制后,养老服务机构在经营上相对独立,由过去依赖政府转向依靠市场,从而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在管理上狠下功夫,想方设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服务上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的老人入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事分开盘活存量降低“门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4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3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11〕28号5《规划》导读原文摘录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6发布日期: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13〕35号7《意见》导读原文摘录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8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1号9《意见》导读原文摘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10《意见》解析负责实施部门-----高起点民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时间进度-----不间断持续实施数量比例-----比例高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形式---多样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范围--范围广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11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17〕13号12《规划》导读原文摘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13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机关: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函〔2013〕369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8月19日发布机关:民政部发改委发文字号:民办发〔2016〕15号14《试点通知》对比: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15《试点通知》对比: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乃至全国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力求取得实效。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根据需要和可行性,兼顾增量和存量,逐步扩大公建民营试点范围,找准试点方向,创造一批管用实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提高效益,兼顾公益公建民营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增强自身生存发展能力。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在协助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建民营模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开门实施公建民营,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强化实体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过程及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16《试点通知》对比:试点任务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探索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1、扩大公建民营范围2、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3、发挥公建民营机构作用4、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5、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6、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7、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THANKS
本文标题: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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