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地球表面的陆地与海洋引导案例:中美南海撞机事件••●2001年4月1日愚人节,一架美国高度精密的EP-3间谍飞机,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侦察,中国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后间谍飞机与中国的一架战斗机相撞。中国战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美国间谍飞机受损,迫降海南岛机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海洋法上的问题,事实上,事后中美双方谈判时争议的焦点在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即美国间谍飞机是否有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越的自由。•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基本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本章主要讲授内容•一、海洋各海域的划分•二、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三、海洋划界问题•四、练习与巩固•五、海洋法热点问题探讨•一、海洋各海域的划分1.两个基本概念:基线与海里a.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正常基线VS.直线基线我国的基点与基线山东半岛与钓鱼岛的领海基线英挪渔业案——直线基线的确立和承认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60°1/60°所对应的地球表面弧长即为1海里b.海里的定义(增加内容)地球横截面海上航速单位“节”的意思为“1海里/小时”2.海域的划分●内水(internalsea)●领海(territorialsea)●毗连区(contiguouszone)●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公海(highsea)●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seabedarea)●内水(internalsea)a.概念和法律地位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2.法律地位海湾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海湾仍是内水。b.海湾ABCD海湾示意图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24海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湾。判断历史性海湾的基本标准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常见的历史性海湾有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57海里),加拿大的哈德逊湾(50海里),俄罗斯的大彼得湾(120海里)●历史性海湾渤海湾哈德逊湾领海基线内海领海12海里12海里毗邻区专属经济区领海200海里海洋各区域的海面划分简易图海洋区域的划分简易图海洋各区域的横截面详图!☆图中有一处错误,请找出来概念对比☆海洋法上的大陆架VS.地理上的大陆架•二、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即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在各海域的权利与义务●领海a.概念和法律地位b.宽度和界限第三次海洋会议经过多次的反复磋商、讨论之后,终于在公约中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根据统计,世界上有117个国家实行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包括中国。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为领海的外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除《海洋法公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有义务使外国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rightofinnocentpassage)的意义是:(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仅仅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当维持不停的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险等情况才可以停船或下锚。(3)无害的意思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公约同时规定:在领海内,潜水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核动力船舶或装载核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或者有毒物品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时候,应当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预防措施。公约例举的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1)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2)进行军事操练或者演习;(3)收集情报;(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设施或者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3.领海内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权要受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不得行使管辖权;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也享有豁免权。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也不应当妨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例如无害通过权。(1)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调查活动。(flash)(2)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人的行为。●毗连区a.起源b.性质(属于公海还是专属经济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的,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c.沿海国的权利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a.专属经济区1.概念和法律地位●沿海国四大权利●其它国家的权利●剩余权利的问题?2.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3.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管理•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1)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2)公平原则?•(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1.定义地理上的大陆架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区域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法律上的大陆架法律上大陆架包括的范围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沿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包括地理上的大陆架和大陆坡、大陆基。(第一和第三次海洋发公约规定的不同)▲确定大陆基的标准:●自然延伸标准●200海里标准▲自然延伸标准的限制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沿海国的权利●其它国家的权利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公海a.概念●1958年●1974年b.公海的法律地位1.格老秀斯为公海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2.《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公海自由(6项)最初的公海自由仅仅是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海洋法公约》中建立了六种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人工岛屿和设施以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有可能构成干扰的地方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d.公海上的管辖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制止某些的非法行为的义务4.登临权5.紧追权1.船旗国管辖任何船舶都应当而且只能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以方便更换使用,视同无国籍船舶。船旗国管辖包括对船舶上的人和事的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一般来说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得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军舰或政府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2.普遍性管辖海洋法上的普遍管辖主要适用于对整个人类具有危险或者威胁的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海洋法上规定的此种罪刑有海盗罪。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者乘客为了私人的目的,在公海上或者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者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行为。(求救信号的发送除外)4.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靠近和登上被合理怀疑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海洋法上规定的可以行使登临权的行为主要有:(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虽然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或者拒绝展示船旗,但是事实上与军舰属于同一个国籍;5.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的法律或规章的时候,可以对该船进行紧追的权利。紧追权的起点是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的行为发生地,只要未曾中断,可以延续到公海上继续进行,一直到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的领海,紧追就应当立即停止。●国际海底区域a.概念和法律地位b.勘探和开发制度1.平行开发制2.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c.国际海底管理局总结●内水:地位与陆地领土一样,完全的主权●领海:属于国家领土,国家拥有领海的主权,但非沿岸国有无害通过权●毗连区:防止并惩治外国船只在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防御性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养护利用,属于主权权利●大陆架:沿岸国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
本文标题: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085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