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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思考姓名:许科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石峰20070401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思考作者:许科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丁建国.DingJianguo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探讨-学习论坛2009,25(10)特许经营是21世纪最主要的商业经营模式之一,它对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商业特许经营具有经营权的综合性、特殊经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商业标识的同一性等法律特征.特许合同的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形结合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来认定.对于经营责任的承担,对外责任应以过错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对内责任应以约定为准,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其对外责任.2.期刊论文林金香浅议特许经营权的基本法律问题-金卡工程2010,14(6)现在学术界一些流行的观点将特许经营权界定性为新型的知识产权,但是特许经营只是运用知识产权为手段的市场流转关系.明确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不难发现,特许经营权其实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本文从特许经营合同分析,简析特许经营权的实质以及特许经营的法律思考.3.学位论文张辉特许经营合同研究2006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商业经营模式,在当今世界较为流行,在我国也发展迅猛,但也与时俱来地产生了不少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对特许经营问题,学者多从市场规制角度进行研究,而较少对特许经营合同本身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分五个部分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较为系统地探讨。第一部分首先比较分析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定义和行业定义,界定了特许经营的范围。有关国家和地区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定义出于各自规制的角度不同,呈现不同的侧重,并出于对特许经营进行管理的需要,将一些特定的商业模式排除在特许经营立法定义之外。有关行业协会对特许经营的行业定义尽管表述有所差异,并无本质区别,涵盖范围比立法定义要广泛。本文认为,凡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商业活动,无论是生产特许、商品销售特许还是服务特许,均是特许经营。双方为此达成的协议即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第二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非典型性合同,在性质、形式、类型等方面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性质上,特许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在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关市场规制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的同时,还要根据特许经营权客体的不同,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另外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特殊的持续性合同,存在着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更大的履行风险,对合同双方诚信程度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形式上,特许经营合同应根据相关法律对特许经营权中含有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秘密等不同客体的具体要求,采用相应的特殊形式。在类型方面,特许经营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类型。特许经营合同与分销合同、单一的知识主权许可使用合同、独家代理合同以及连锁合同等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特许经营权的客体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作品、商业秘密、商品销售许可、经营模式等,并且具有以下特征:1、特许经营权是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权;2、特许经营权具有经验推广性;3、特许经营权具有体系统一性;4、特许经营权具有运行监控性。第四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费的性质和构成。本文认为,特许经营费与特许经营权具有对价性和对应性,其构成包括两部分,一是加盟费,二是分期使用费。特许经营合同中还涉及必要货物供应费、相关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其中保证金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其实质应为金钱质。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约金、保证金和损害赔偿金之间的特殊的“三金关系”,在实务中,依具体情况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第五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本文认为,特许人负有三大履行义务:特许权授予义务、支持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特许权授予义务是特许人的主给付义务,必要支持义务是特许人的附随义务,额外支持义务是特许人的从给付义务,初始信息披露义务是先合同义务,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受许人也负有三大履行义务:即支付特许费的义务,保持特许体系统一的义务和保密义务,其中支付特许费义务是受许人的主给付义务,保持特许体系统一的义务和保密义务是受许人的附随义务。特许经营合同中还存在三大特殊问题,即统一价格行为、独家交易协议及竞业禁止等问题,这三大问题一般由反垄断法规制,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可能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相应条款的效力。4.期刊论文如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职业圈·好财路2004,(7)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开展加盟的企业称为特许人,投资者称为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除应受合同法约束之外,还应受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最主要的专门性规章.综合办法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投资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4点:5.学位论文杨惠娟论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2009商业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最有活力、发展最快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以规模化、低成本、智慧型的商业扩张方式,通过低成本扩张及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化经营和科学化管理。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理论界和实务中对相关理论问题重视不够,使得这一颇具潜力的经营模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以及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市场中部分特许人的不规范运行,许多人逐渐对商业特许经营失去了信心,将商业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欺诈等同起来。频频曝光的特许经营陷阱、特许经营纠纷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规范这一经营模式,促使其健康发展。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在第二章,简单介绍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尤其是案例中涉及到的概念;第三章,笔者列举了在商业特许经营中以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从而在最后一章,笔者重点论述了针对商业特许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这其中,既包括完善立法的建议,也包括特许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论述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过程中,笔者主要是从商业特许经营入口处、过程中、出口处三个方面展开的。同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未来,规范的商业特许经营将成为我国主导的商业模式,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理论问题的法律研究,完善特许经营立法,落实特许经营监管措施,对规范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6.期刊论文姚燕鸣商业特许经营竞业禁止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5)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都会附加竞业禁止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特许人以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主的特许权.竞业禁止条款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也有限制竞争损害合理正当利益的一面,如果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程度,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7.期刊论文肖朝阳信息披露与特许经营合同-连锁与特许·管理工程师2006,(3)特许经营作为一项投资,其信息的公开披露对于加盟商而言是最重要的,全面、真实、准确了解特许经营项目的信息,是加盟商正确作出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基本要求.特许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什么?8.学位论文杨慧商业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2004商业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经营方式,它以规模化、低成本、智慧型的商业扩张方式,通过低成本扩张及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化经营和科学化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颇为盛行的企业扩张和个人创业途径。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在给我国企业和个人带来商机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商业风险,突出表现在投机之风盛行,特许人鱼目混珠,欺诈行为泛滥;受许人不深入了解特许人的基本信息资料,盲目跟风,草率投资,经营失败率很高。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特许经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这对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特许经营,是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文首先想解决“特许经营是什么?”这个基础问题,通过比较几种典型的商业性及法律性定义,笔者对特许经营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当然,特许经营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营业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税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法综合调整。而本文的重点在于对特许经营的合同法规制和竞争法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分析和研究。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其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条件有别于一般合同,对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如何适用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本文试图理清的一个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尚未对特许经营进行专门立法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国将来如何对特许经营进行法律规制,从完善国家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和行业协会自律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建议。21世纪特许经营将成为我国主导的商业模式,加强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快特许经营的立法步伐,对规范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9.学位论文韩兴娟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两论2006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突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特许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诱使被特许人盲目向特许体系投资。纠正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被特许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理的时间作出理智的投资决策,是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在特许经营众多法律问题之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商业部于2004年底出台了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的部分由原来试行办法的一条扩充成为一章,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尤其是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很多重要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新办法增加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是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巨大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特许经营法律和法规相比,该规定尚存在很多缺陷,反映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尚不够深入。特许经营的发源地美国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详尽而完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中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两个主要方面,即披露义务和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规则内容:一是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即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笔者通过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价值的分析,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为特许人以及部分特许中介人,不应当将被特许人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二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客体,即什么信息应当披露。美国FTC格式和UFOC格式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可以说至为详尽,笔者在比较中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一些披露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三是信息披露的技术规定,即披露标准、时间和方式等等。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责任制度部分,本文讨论了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救济途径。首先从整体上论证了特许经营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概括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独有特征。其次介绍了美国特许经营法律上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方式。采用特别规制模式的美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立法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途径既有公法救济方式,也有私法救济方式,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完整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最后,本文侧重探讨了对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途径,提出除办
本文标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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