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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第十四章(二)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及其与再犯的区别(一)概念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4、几个特别性问题:A缓刑考验期满5年又犯罪,不是累犯B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也不是累犯C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如果按我国刑法也应受有期徒刑处罚,可构成累犯。(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1、命令型情节2、相对于非累犯而言从重3、并不是一律判处最高刑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是一般自首后者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二、自首的成立条件(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其一,投案时间归案前即讯问或强制前A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B犯罪事实被发觉,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C罪行未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犯罪人逃跑,被通缉、追捕,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其二,投案意志“自动性”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其三,投案对象投案对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街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四,投案内容投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投案后隐匿、逃跑、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只供述次要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是个人单独犯罪,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犯罪;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最后,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特别自首构成条件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坦白,是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1、自首与坦白的相同点(1)以构成犯罪为前提;(2)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在归案后供述行为(4)都是从宽情节2、自首与坦白的区别(1)归案方式不同(2)供述的内容不同:已经发现或未被发现的事实——只能是已发现事实(3)供述的自动性不同。(4)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5)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不同四、自首的刑事责任(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五、立功(一)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二)种类1、从内容上划分(1)检举、揭发型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3)协助抓捕型立功(4)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5)其他有利于社会突出表现型立功2、从程度上划分(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嫌疑人,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3、从制度属性上划分(1)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2)属于行刑制度的立功《刑法》第78条规定的立功属于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减刑的条件之一。(三)立功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修八取消)。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二)数罪并罚适用的条件1、必须犯有数罪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发生于判决宣告前、或发生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3、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二、数罪并罚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合并处罚,决定执行刑期的原则。(一)并科原则优点:符合报应的观念。缺点:自由刑可能超过生命极限;不同刑种不能绝对相加。(二)吸收原则优点:对死刑、无期适宜缺点:重罪轻罚,破坏预防犯罪目的(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有限度地加重执行刑。1、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按比例加重,再规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制。2、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再规定不超过的最高限度优点: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数个财产刑非常适宜;缺点:对于死刑和无期则不能适用。(四)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69条规定采折衷原则(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二)数个主刑中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三)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刑达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丁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第四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二)意义1、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2、有利于预防犯罪目的实现3、有利于刑罚社会化(二)种类1、一般缓刑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2、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三、一般缓刑(一)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不是累犯3、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二)缓刑考验期1、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2、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3、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审前羁押不折抵考验期;5、执行期间有突出表现或立功的,可对原判刑减刑,相应缩短考验期。(三)考验期内的考查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75条的规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2.缓刑的考察机关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3.缓刑考察的内容•77条规定的内容:•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若没有发生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四)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72条2款规定: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战时缓刑(一)适用条件1、必须是战时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军人3、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危险(二)考验事项如果能立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以犯罪论。(三)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区别1、对象不同2、适用时间不同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4、考验方法和内容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思考题:1.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2.自首应具有哪些成立条件?3.立功具有哪些种类,其表现形式如何?4.如何理解“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的规则?5.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参考书目:苏彩霞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周加海著《自首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赵秉志主编《当代刑罚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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