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国际法-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涂瑶法硕1701CONCENTS1.案情简介2020/11/72.争议焦点3.个个击破4.拓展思考PART01案情简介2020/11/72020/11/7马耳他是座落在地中海中部的岛国,与北非的利比亚遥遥相对。2020/11/71980年1981年1982年马耳他在有关海域的石油勘探问题上同利比亚发生了争执。马耳他要求对其海岸以南98海里的水域行使管辖权,其中包括其东南68海里的梅地那滩的石油资源。利比亚则要求获得距马耳他南部65.5海里为界限的全部海域的三分之二。两国就争端解决签订了特别协定。利比亚又提出新的条件,即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双方不得在争议区从事钻井活动。马耳他认为该条件不能接受利、马两国将其特别协定正式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裁决。案情简介PART02争议焦点2020/11/72020/11/7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2.当事双方如何实际运用这些原则和规则,以便使两国毫不困难地划定该大陆架区域?争议焦点PART03个个击破2020/11/7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依据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于大陆架划界问题,最早使用的是等距原则,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支持,并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获得了通过。规则内容:(1)以协议划定。(2)在无协议的情况下,要考虑各种特殊情况。(3)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等距加特殊情况的方法。这一规定仅是一种协定国际法规则,仅适用于缔约国。且等距规则不是主要的,仅是第三位。(马耳他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利比亚未加入此公约)所以,把等距规则作为主要划界方法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等距规则主要适用于领海划界,而领海与大陆架有着严格的区别,该规则不能类推适用于大陆架划界。领海与大陆架有严格的区别:(1)领海制度依据邻接原则,而大陆架制度依据自然延伸原则。(2)领海制度的划界不考虑海底的地质构造。(3)领海的宽度一般较窄,而大陆架的宽度一般要宽阔得多。在大陆架比较宽广的情况下,其歪曲效果要大得多。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依据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利、马两国:均签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该公约还未生效(1994年生效),都承认公约中体现了“某些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署了此公约,将认真考虑公约中有哪些条款可以适用于当事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公认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和国际法判例和资料。)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提交调解、强制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等。)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海洋水域划界:内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也叫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2)直线基线,也叫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领海——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其实际宽度没有200海里,200海里扣掉沿海国的领海宽度才是专属经济区的实际范围。依据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依据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界限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外的边缘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2)200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350海里其实际宽度。3)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35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二者以较近者为准。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根据习惯法指出:“如果《大陆架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时没有宣告使用等距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力也就不能构成这样一项规则。”该案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并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按照这种方式便可以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地得到同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会侵害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2020/11/7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利比亚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尽管本案仅涉及大陆架的划界,但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原则和规则不应排斥在外。1982年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种制度互相联系。因为将要划定的大陆架区域和上面所形成的专属经济区都将属于同一国家。可以有没有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但不会有没有相应大陆架的专属经济区,距离标准必须同时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院确认,鉴于法律上的原因和国家的实践,除了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以外,从此后,应将“距离标准”适用于大陆架如同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一样。即大陆架作为领土的自然延伸也是由“距离”决定的。1985年6月3日,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以14票对3票裁定:当事国大陆架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下:(1)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便达到公平结果;(2)属于任何一方的大陆架区域不得超过以有关当事国海岸200海里的距离;划界标准不能从自然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得到。马耳他主张:“等距离原则”法院不同意此观点,提出了“公平并不意味相等”等原则,适用公平原则还需采用另一方法或混合方法。本案中应特别考虑比例因素。等距离中间线基于邻近性原则受海岸突出点的支配,它在海岸不规则和凹凸不平的情况下会产生不合比例的结果。适用本案的法律应根据海岸距离标准或通过距离测算的邻近性原则。法院认为2020/11/71.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利比亚主张:陆地构成一国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法律理由。争议地区海底存在一“塌陷区域”(海沟),将大陆架自然分成两块,分界线应该划在这一区域内。法院认为:陆地从未视为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基础,并且以上说法在国家实践、判例和学说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工作中均找不到根据。对大陆架的权利能力并不来自陆地,而是来自对陆地的主权。国家领土主权和对邻近水域权利的法律联系通过其海岸确立。通过距离测算的邻近值概念完全在于海岸线概念,而不是陆地概念。法律的进步已经让国家能够拥有200海里的大陆架,而无需考虑其地面和底土的地质构造如何,因此没有必要求助于地质的或地球物理方面的解释来确认这一距离。利比亚与马耳他两国海岸之间的距离不足400海里,“塌陷区域”不能构成一条“天然边界线”。2020/11/72.当事双方如何实际运用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划定该大陆架区域?利比亚主张:本案的特定地理环境中,划界应考虑各自海岸线长度的明显区别。马耳他主张:法院在划界中应考虑经济和安全因素法院认为:法院就公平原则作了详细的阐述。尽管所有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待遇。但“平衡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它也不寻求性质上不平等的平等。划界不应受到当事国有关经济地位的影响。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包括某些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但这些条款并不是有关该区域的范围以及邻国之间的划界,而仅是有关该区域资源的开发。同样,安全问题同大陆架概念毫无联系。2020/11/72.当事双方如何实际运用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划定该大陆架区域?1985年6月3日,法院裁定:当事国海岸间大陆架区域由本判决限定于以下范围,即子午线东经13度50分,和子午线东经15度10分。利比亚和马耳他之间大陆架的划分分两步进行:先在两国海岸之间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临时分界线,即划出各点同马耳他有关海岸低潮标以及利比亚有关海岸低潮标距离相等的中间线;随后,法院针对两国位于该区域内海岸线的长度存在很大差异(利比亚的海岸线为192海里;马耳他的海岸线24海里)的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原则”,在地图上将中间线向北移动了18度(从而,它与东经15度10分,子午线相交于北纬34度30分),即适当扩大了利比亚所属大陆架的区域,作出了有利于利比亚的适当调整。PART04拓展思考2020/11/7法院的判决的几个特点:特点:(1)本案虽然仅涉及大陆架的划界,但法院把专属经济区这一法律概念考虑在内。这种考虑对以上两个互相联系的区域的划界是有益的,可以避免由于一条分界线对另一分界线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必要混乱。(2)关于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院对马耳他的无人岛屹菲尔夫拉没有考虑,从而使它在两国划界中没有地位。(3)在判决中,比例因素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利比亚的海岸线长192海里,而马耳他的仅为24海里。这一事实使法院对划定的初步界线作了有利于利比亚的调整。比例因素在未来的大陆架划界中将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2020/11/7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不是判例法,国际判例在形成习惯法之前只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对第三国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判例不能取代成文法的现行规定。最近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海洋划界案中,大多支持中间线的划界方法,这只能说明目前法官们在海洋划界限中的一种倾向和趋势,而绝不能更改或形成海洋划界的原则。2020/11/7中国与相关国家海洋划界争端:20世纪后期,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战略地位的提升,各国对海洋的争夺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中国的海疆同样出现了纷争。在中国的周边沿海,除了渤海没有划界问题外,黄海、东海、南海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印尼8个国家有划界争端。中国与相关国家海洋划界争端有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大陆架的划界;第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划界;第三,岛屿的主权与效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直接涉及国家经济主权、海洋通行权和军事战略意义,所以其必然成为海洋划界的核心;但二者的解决又须要以岛屿的解决为前提,因此岛屿问题是划界的先决和关键问题。中国与相关国家大陆架划界争端努力方向:坚持“公平”、“自然延伸”与“比例”原则。自然延伸是大陆架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中日东海划界,基于双方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最终界限不应该仅仅是一条严格的中间线。对国际法院判例中的“等距离/中间线”进行充分研究,积极进行海洋测量与调查。研究地形与地质条件,明确大陆架界限,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详实的地理、历史、法律及相关证据。在划界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这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给予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大陆架争端若经过长期外交努力仍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我国与相关国家亦可考虑选择采用司法途径。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等《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解决。这些法律机构在解决国家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本文标题:国际法-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141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