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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同时根据我入世承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国内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作为基本法。因此,加强对规范市场行为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研究,特别是认真研究对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就尤为重要。认识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就集中在特许经营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加以研究。首先,从立法思路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则更侧重于对经营模式的鼓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固定的格式,而是对特许人应公开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强制要求,为加盟者进行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如果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相对也比较温和,主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则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该共同关心的主要问题。相比之下,刚刚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合同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规定仍显单薄(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论述)。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各自责任所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应明确其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避免对特许人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马上就能盈利,运营步入正轨需要时间,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因此,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合同对其约束的条件、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再签订合同。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该予以确认的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按照规定拟定的统一格式合同,而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此,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合同的确切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的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业务概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义务加以说明。”随着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日益完善化和复杂化,以及合同纠纷事件的增多,此类强制公开信息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禁止垄断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2002年4月24日修订),建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中包括的事项。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适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可以有一段时期的考虑时间(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有偿查阅。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都对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积极的意见。而我国一方面目前刚刚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的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不足。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原则规定,主要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容易出现“欺骗客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1、明示预测销售额、预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们的管理办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预测销售额、预测经费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费用。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的情况下,明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公司的连锁加盟系统更加完善,更有优势。4、是否充分说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二)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等。(一)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特许人在募集被特许人加盟时所提出的预测销售收入等数据,往往是根据已有加盟店的平均收入估算得出的,因此,被特许人经营中的实际发生额未必会高于这些数据。因此,被特许人应该要求特许人明确给出数据的计算依据,进而向已经加盟的被特许人了解情况,并且认真与同行业的其他店铺进行比较,以确认特许人提供的数据是否合理。(二)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被特许人为急于加入,可能在未做好开店准备的情况下仓促签约,并缴纳特许经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说明特许人是否会对被特许人开店提供一定的支持,如果被特许人未能如约开店的话,是否按一定比例返还特许经营费等问题。(三)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种类、业态繁多,不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许人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用的基数(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不统一。例如,有的24小时便利店采取的方法是:把从进货款中扣除报废、降价、盘点等损失之后剩下的数额认定为进价,然后计算销售利润,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率来计算特许经营费。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在报废商品和盘点商品时就必须慎之又慎。此外,特许经营费并非一定按照净利润计算,也可按照毛利、销售收入等指标计算,甚至有根据营业面积来收取定额费用的情况。因此,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起日后的纠纷。(四)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虽然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由于供货等关系,往往会导致特许人占压被特许人资金的现象发生。这是被特许人应特别考虑的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应特别关注的潜在商业风险。(五)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在某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对被特许人实施一定范围的商圈保护和地域限制。与此相反,也有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对此不加限制和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特许经营网点的区域不加限制的话,就可能出现在被特许人经营区域的附近地区出现相同的连锁店,进而导致被特许人的经济利益因过度竞争而受到损害。因此,被特许人在签约时也应对此问题引起特别关注。(六)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金,也是常常引发纠纷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签约前,应该了解清楚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如果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如果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由于我国大陆法体系国家的立法特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就特许经营合同及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广大特许人、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都应该认真研究,仔细斟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正确的经营方针和模式,以使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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