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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管理处养护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搞好养护费用的管理,确保各项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结合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处的一切养护工程的计量与费用支付。第三条进行工程计量时应准确地测定和计算已完成工程的数量,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已完成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一)进行计量的项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1、清单中的工程项目;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3、经过管理处批准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项目。(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三)验收手续必须齐全。进行验收的工程和工序应有下列资料和手续:1、监理工程师或管理处工程部门下发的任务单;2、施工单位自检的符合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各种资料;3、按照规范,由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工程部门技术人员检验的各种试验数据;4、存在中间交工项目的工程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5、工程完工后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表。6、工程完工后必须有每个项目交工证书。第五条工程计量的依据为:(一)由监理和有关质检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明。(二)合同规定的“计量支付”条款。(三)设计图纸。第六条进行工程计量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二)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不得计量;(三)没有验收资料的不得计量;(四)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工程部门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第七条工程计量的程序为:(一)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小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处、养护科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处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养护科必须7天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处、养护科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以便养护科掌握工进度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覆盖之前做好影像资料,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签认,否则不予计量。(二)日常养护工程应按合同定期进行计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施工单位当日完成的日常养护工程量必须经养护所所长当天审核,并在签认单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才能计量。计量支付证书签认单必须有一份是原件,没有原件的不予计量。到该项目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完工后,再根据规范的条款进行精细的最终计量。第八条根据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工程计量一般采用下列方法:(一)数据法:主要用于计算取土坑和路堤土方的计量;(二)图纸法:按施工图纸进行的工程计量;(三)其他方法:包括钻孔取样法、分项计量法、均摊法、凭证法、估价法等。第九条工程计量管理的责任分工:(一)养护所为计量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所长必须全部复核,对计量支付直接负责。(二)按照专业分工,养护工程科专业工程师必须对计量资料按不低于30%的频率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签认计量资料。养护工程科计量工程师应按照分工对计量资料随机进行抽检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认计量资料。养护工程科科长对所有计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签认计量资料。抽检资料应作为管理处计量资料附件并存档。(三)计量工程师经复核或抽查如发现上报计量资料有虚报的,应根据复核或抽查的数据按比例对工程量进行核减。(四)养护所所长、养护工程科专业工程师、计量工程师、科长在收到上报的计量文件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签认。(五)计量人员修改计量文件时,须用红色笔横划数据(文字),同时用黑色(或蓝色)填写正确的数据(文字)并签名。对错误较多的计量文件,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正确的计量文件报计量人员。(六)计量支付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的原则,计量签认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纠正计量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前一环节进行处罚。(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细目单项的施工均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无社会监理时,养护所作为业主派出机构,履行监理的权力和义务),请监理进行计量监督。施工单位报送计量资料必须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实际情况发现合同规定(或估算)的工程量(或单价)不准确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和管理处工程部门。未得管理处、监理的书面批准,严禁擅自变更。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的,变更部分不予计量;情节严重的,应将该施工单位清退出场。(八)监理(无社会监理时,养护所作为业主派出机构,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处负责,履行对各项养护工程全程监管职责。对于零星工程、隐蔽工程等不易在完工后直观计量的项目,监理部门必须派出现场旁站对施工进行监督。监理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资料100%的检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签认。(九)专业工程师为各自负责工程项目计量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做好计量的检查、复核工作。专业工程师对计量的检查、复核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掌握工程进度,合理控制费用。专项工程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规定总量的85%时,应会同管理处计量工程师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计划。(十)计量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如出现工作失误,影响计量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造成工作被动的,养护工程科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出现两次的,给予当事人每次100元罚款;出现三次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对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调离工作岗位;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十一)计量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伙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计量资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十二)管理处设计量工程师,对各项养护工程的计量工作进行管理,审核计量资料,对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和各项目专业工程师一道,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计量工作进行抽检。(十三)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损毁公路设施最终计量单,必须与路政、养护部门所下达的维修处理单一致。第十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资料后,应对计量资料进行100%的检查,对不符合实际的部分进行纠正。第十一条对监理单位签认后的计量资料,管理处计量工程师应与相关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的每个单项计量进行不低于20%频率的联合随机抽查,对于计量资料与抽查结果不符部分,以三方现场签认、记录的抽查结果为准。当抽查结果与计量资料之间的差值除以抽查结果之值后小于5%(含5%)时,视为计量误差,按抽查结果对被抽查部分进行修正;当抽查结果与计量资料之间的差值除以抽查结果之值后大于5%时,该单项全部重新组织计量,如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重新组织计量,则管理处可以不予支付该单项计量结果,或按抽查结果与被抽查部分计量资料中的数值的比例对该项全部计量进行修正。第十二条支付工程费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工程计量为基础;(二)以技术规范和经业主、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依据;(三)及时支付的原则;(四)以日常记录和合同条款为依据;(五)遵循严格的程序。第十三条养护工程费用的支付一般由工程部门技术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负责支付工作,支付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范围之内,并与相关部门的人员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支付工作。第十四条工程费用支付管理部门应不断健全支付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支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一)中期支付程序1、中期支付申请。由承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2、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定。3、《工程结算支付单》(即中期支付证书)的签发。监理工程师对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书并经管理处逐级审批后支付。(二)最终支付程序1、最终支付申请。由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最终支付申请审定。3、签发《工程结算单》(即最终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最终支付申请,签发《工程结算单》,并经管理处逐级审批后支付。第十六条工程费用支付包括下列项目:(一)清单支付项目,包括:1、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以每月完成工程项目的计量数量与报价单中相应的单价相乘求得的支付金额。2、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按合同或投标书内的每个总额(包干)支项细目或将实际数量与报价单中的单价相乘计算。3、暂定金额。是合同内单独列明为实施本工程因特殊情况而预留的一项金额。4、计日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对完成特殊的、较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计算费用的一种形式。(二)合同支付项目,包括:1、动员预付款。按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作开办费用的预付款项。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2、材料预付款。根据合同规定,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以购进将用于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支付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XX管理处养护工程一般无材料预付款。3、保留金。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替业主暂时扣留的一种款项。4、工程变更费用。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算以通过准确计算工程量形成的工程变更清单作为工程变更费用支付的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或通过协商确定价格。5、价格调整。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XX管理处养护工程一般不调价。6、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按国家或合同规定承包人使业主造成误期损失而给予的一种赔偿。7、合同中止和工程停工后的支付。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七条计量支付的有关表格(附后)。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计量表格详见第三篇)。
本文标题: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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