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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资格申请【原文】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身份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4.依据《国防科及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指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原文】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做出规定。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书面承诺。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级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4.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5.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等基本情况。6.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7.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泄密。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统一要求掌握。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原文】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注释】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做出特别规定。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原文】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注释】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做出特别规定。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坏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验、验收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原文】第十五条非共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原文】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1.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预先核实和把关。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3.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原文】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坐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填写说明。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化处理。【原文】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1.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2.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利用,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本文标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指导手册——保密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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