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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前言: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的又一新政,将惠及更多民计民生。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吧。变化一:调整征税项目•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同时不再保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改革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项目已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改革之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若不计其他扣除项目,假设一个员工应得工资为5000元,原来的应征税工资就是1500元。•而现在改革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同样一个员工在同等情况下就没有应征税工资了。此次提高起征点,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省税务局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改革首个申报期,我省个人所得税减税10.5亿元,有259万多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下降到3.5%。现行税法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此次个税改革重新明确了税收居民和非居民: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因此,作为居民,我们可以按找年度来计算个税。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税制公平。子女教育支出A继续教育支出B住房租金C住房贷款利息D大病医疗支出E赡养老人F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二)标准扣除方式: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父母协商确定,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起止时间: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四)资料备查: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二)标准扣除方式: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三)起始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四)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指的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论实际该住房是不是家庭的首套住房。(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不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二)标准扣除方式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三)如果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各自扣自己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500元。(四)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四、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二)标准扣除方式:(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举例: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两人分别按照标准扣。(三)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四)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五、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直系血亲为主,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二)标准扣除方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举例:如果我有个弟弟,我每月给老人赡养费2000元,我弟弟不赡养老人,我也不可以每月扣2000元,根据规定,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每人最多扣除不超过1000元。如果我同时有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也不能叠加扣除4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不以被赡养老人倍数加倍扣除。(三)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四)资料备查: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六、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二)标准扣除方式: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限额的部分。(以小家庭为单位,可以扣除配偶和孩子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例如:某人因大病住院花了3万元,其中1.5万不能扣除,另外1.5万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扣。(三)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在父母双方分摊,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四)备查资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年度汇算时需自行申报,会计报不了,且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小结: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以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要申报就给你扣,申报时需留有证据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绑定银行卡,方便退税和补税。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变化四: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综合所得税率:级距拉长:拉长3%、10%、20%税率级距离级距缩短:缩小25%税率级距离维持不变:维持30%、35%、40%税率级距不变。调整前低档位税率的级距较小,调整后将级距增大,也就是说同样的收入对应的税率会降低。举例说明2018个税改革:•例1:小明今年30岁,独生子女,与小红育有一女小学在读,父母年过60岁,有房贷,月薪12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那么小明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按个人所得说工资薪金试用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018年10月前应交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1145元•2018年10月后应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费2000元,子女教育费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共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5000—4000)X10%-210=90元•例2:小红,独生子女,与小明育育一女小学在读,父母年过60,有房贷,月薪9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那么小红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2018年10月前应交个人所得税:•(9000—3500)X20%—555=545元•2018年10月后应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费2000元。子女教育费已由丈夫全额扣除,住房贷款已由丈夫全额扣除。•(9000—5000—2000)X3%=60元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的差异已经很明显在降低,如果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话,个人所得税应缴额只会更低。变化五:调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方法收入的确认方法:(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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