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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庭一期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发包人(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零一零年三月2第一部分:协议书项目名称:***豪庭一期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发包人(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0年3月1、本合同适用于项目所在地法律。2、本合同为中文本。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豪庭住宅楼工程的一期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80,000.00元。其中设备总价为人民币1,476,200元,安装总价为人民币503,800元。以上价格已包括设备费、途中运输费用、电梯检测费、安装调试验收费用和税费,以及施工至井道外的三方对讲、井道照明等一切费用。乙方遵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电梯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及相应服务,甲方根据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项。5、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2010年7月15日前提供电梯设备,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如甲方对供货或安装时间有变动,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6、本合同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该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修改或增补只能由双方的合同签订代表签字后才生效。8、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所有时间为日历天。9、本合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10、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宿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11、合同生效及其它a.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b.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本合同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全权委托使用方与乙方进行处理。d.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e.除了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且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本合同的附件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等在经过甲方或甲方、总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可更改。12、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按照其仲裁规则做出仲裁。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盖章:盖章:日期:日期:4第二部分: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供货合同专用条款以下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1.备品备件要求:货物验收运行后2年所需的易损件、备品备件,包含于安装合同总价款中。2.乙方负责提交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款中。3.正常质量保证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颁发许可证及用户/甲方发出竣工证书后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易损件)的期限为乙方收到用户通知后2天。5.付款方法和条件:设备采购部分付款方式:1)第一次付款:甲方人在设备交货日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中标方开始生产电梯设备,约定交货日期,同时支付乙方第一笔货款。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第一次付款前一周内向甲方开出2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甲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前一周内向甲方开出75%的银行履约保函。两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至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并整体验收合格1个月后,不可撤销(保函格式见附件三)。交货期起始日见协议书条款5。2)第二次付款:甲方在设备交货日前10天内支付乙方第二笔货款。3)第三次付款:甲方在乙方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12个月后,10日内支付乙方第三笔货款。4)第四次付款:甲方在乙方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24个月后,10日内支付乙方第四笔货款。5)甲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收据,货到工地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设备发票和运输发票。6)在甲方通知乙方生产电梯设备前,乙方厅外及轿箱内信号装置如有新品样,甲方有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按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人民币:元)第一次合同签订后,交货前3个月设备总款的20%295,240第二次发货前10日内设备总款的75%1,107,150第三次设备交付使用12个月后10日内设备总款的3%44,286第四次设备交付使用24个月后10日内设备总款的2%29,5245权要求更换,如需价格变化,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安装工程付款方式: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按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人民币:元)第一次安装前10日内安装总款的50%251,900第二次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安装总款的47%236,786第三次质保期满1年后10日内支付3%尾款15,1141)第一次付款:甲方在设备安装开始日前10日内支付乙方第一笔安装款。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开始安装工作。2)第二次付款:甲方在乙方出具已安装完毕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报告并经过劳动局等验收部门检验合格、正式向甲方交付电梯设备(含调试报告、验收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钥匙等)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笔安装款。3)第三次付款:甲方在电梯质保期满一年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4)甲方第一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收据,第二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安装总款的全额发票。二、供货合同通用条款1专利权1.1乙方应保证,用户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2检验和测试2.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2.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2.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2.4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商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2.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6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2.6验收不合格的电梯设备,卖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3运输和保险3.1发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3.2交货地点:江苏省******豪庭施工现场3.3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3.3乙方应向保险公司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详见“附件一: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4伴随服务4.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4.1.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4.1.2用户无须配备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工具由乙方自备;4.1.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1.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1.5在乙方或制造商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用户人员进行培训。4.2如果乙方或制造商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乙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4.3乙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5备件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5.1用户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用户使用户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5.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用户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5.4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6保证76.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本合同签订时期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6.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6.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6.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6.5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6.6电梯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至开箱前,由卖方承担设备的保管义务,如有丢失、损坏由卖方自行负责;安装前双方约定开箱日期,在约定日期内,由买方、总包方、监理及卖方共同进行货物验收,合同产品货物在箱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规格不符时,由卖方补齐或更换产品,开箱验收后由卖方妥善保管开箱后的货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7索赔7.1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7.1.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7.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7.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7.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8变更指令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8但是如果甲方在修改以下内容的时候涉及到乙方的损失,费用将由甲方支付:8.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用户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8.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8.3交货地点;8.4乙方提供的服务。9乙方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甲方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逾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0逾期赔偿费10.1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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