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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本文标题: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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