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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1)犯罪呈低龄化趋势;(2)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3)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4)犯罪的类型复杂。特征:你知道的法律有哪些?《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管理法规》常见的违法行为: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3、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5、民事侵权的行为常见的违法行为: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3、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5、民事侵权的行为指出下列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1、在电影院、公共汽车站等场所起哄、吵闹、滋事、斗殴。2、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3、故意损毁、移动施工路段覆盖物、标志、围栏,妨害公共安全。4、偷窃、勒索少量公私财物。5、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等设施。6、破坏草坪、花卉、树木。7、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不听劝阻。8、骑自行车双手离把或两人扶肩行驶,妨碍交通。9、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无正当理由而中途辍学。10、损害他人的荣誉,如对获得光荣称号的模范人物进行挖苦、讽刺、打击。中学生陈某,原本是一个好学生,自从结识了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逐渐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开始时,他还有些自责,觉得对不起父母,后来便放纵自己,曾因偷学校的东西、打骂同学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他非但没有接受教训,反而经常在社会上偷窃财物、参加赌博等,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但他仍不悔改。为了搞钱到网吧玩游戏,他和另外两个“朋友”竟拦路抢劫,在短短的几天中就作案三起,最终因抢劫罪被判刑。违纪违法犯罪中学生陈某是怎样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想一想:1.哪些属于不良行为?2.自己有没有这些行为?可怜的课桌委屈的长城小赌徒打架斗殴欺负同学小网民轻度不良行为是泛指与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众道德规范相背的一些行为以及心理障碍的总和。轻度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其相关群体及其个人的危害上。如迟到、早退、讲粗话脏话、穿奇装异服、染发、戴首饰、男生留过耳长发、光头、教学区打球、不按时就寝等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轻度不良行为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场所;(九)吸烟、酗酒;中度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毒、注射毒品;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严重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有逃学、旷课、夜不归宿行为的人不外乎有几种情况:一是学习较差,对自己已经失望;二是受家长、教师的批评;三是受社会上不三不四哥们的拉拢,经常在外游乐。由于他们的精力不放在学习上,加上脱离家长、学校的监控,往往容易走上歧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强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这些刀具之所以禁止携带,因其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特别是青少年正是身体发育阶段,精力旺盛,但由于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淡薄,争强好胜,行动盲目而不计后果,携带管制刀具,极易一时冲动,酿成不该发生的悲剧。二、携带管制刀具案例:张某,16岁,昌吉市某校学生。2010年1月15日,张某因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刘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致刘某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因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罚。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讲文明礼貌,待人恭敬谦让,已成为时代风尚。要求我们从小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抛弃动辄动手打人,出口骂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从小养成了这种不良行为,危害无穷。好多犯罪分子从小染着了打架、怒骂别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最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被告人罗某某因琐事认为易某某在学校门口用眼睛瞅他,便将此事告知同学胡某。被告人胡某也表示看着易某洋不顺眼,想教训教训易某洋。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下晚自习时,在被告人胡某的组织策划下,被告人胡某、罗某某、王某、吴某某、罗某某、姜某伙同他人在息县临河乡初级中学操场无故殴打同校学生易某某、岳某某,致易某某左侧锁骨中段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易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胡某、王某、吴某某、罗某某、姜某的法定监护人,每人分别一次性各赔偿被害人易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易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000元。被害方对各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等不同刑罚。在庭审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询问和社会走访,对未成年被告人胡某、罗某某、王某、吴某某、罗某某、姜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六名被告人案发前均系临河中学九年级学生,学习一般,多数被告人的父母为忙于生计外出务工,多数被告人从小便成为留守儿童,由爷、奶照顾生活。由于各监护人疏于对被告人的管教,加之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力,六名被告人自我约束能力差,是非不分,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此案中,六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不好好读书而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而无缘无故的动手打人;打伤了他人,自己也受到法律制裁。其家庭也蒙受经济损失。四、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类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于首位。部分青少年攀比心强,爱慕虚荣,或沉迷于网络游戏,又缺乏足够的经济来源,所以部分同学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偷窃他人财物,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关于盗窃我国刑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L1]的,或者多次盗窃[L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L3]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L4]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千元至五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案例:王晨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为过生日没钱,就和两个要好的同学商量去偷自行车换钱,那两个同学竟痛快地答应:“行,这样来钱快。”三人实施盗窃,共盗窃七辆自行车,以三百元的价钱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第二天,派出所民警到学校带走了王晨和那两个同学。这三名同学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不管对自己对他们的家庭还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五、抢劫罪我们再来看抢劫罪,这也是青少年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什么叫抢劫罪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和盗窃罪相比,抢劫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他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处罚上也比盗窃罪更重。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某与温某二人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社会上游荡,不依靠诚实劳动换取所需的物质生活,而是采取不法手段窃取他人劳动果实。在温某不满16周岁的一天,张某、温某经预谋后闯入息县岗李店乡桥口村桥口村民组村民张某某家中,共同用温某事先脱下的上衣蒙住张某某夫妇的头部,并用张某某家中的绳子将二人捆绑住,威胁张某某夫妇,不让其喊叫;温某看守张某某夫妇,张某将张某某北房屋内纸箱里的八千元现金搜走后逃窜。次日上午,张某某女婿杨某到派出所报案,因张某某认识温某而案发。10月21日张某在息县城关镇被抓获,温某在家中被抓获。最终二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六、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这是青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的又一种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多因同学间的口角、早恋、嫉妒、哥们义气等因素引起。加之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因琐事而与同学动刀子、挥棍棒,终酿成惨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2年某日中午,被告人曹某(系某中学学生,未成年人),因怀疑同宿舍学生李某偷吃自己的零食与其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同室学生劝解,拉开。可觉得自已在厮打中吃亏的曹某,于当日放学后,携带一把小刀在某中学一诊所旁遇见了李某,后不顾随行同学的劝阻,趁其不备用小刀对李某前胸捅了一刀,致其前胸左侧第五肋软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2013年,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被害人李某及其监护人提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去曹某的刑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的,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被告人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属留守少年,平时生活学习全部由老师管理,与父母缺少必要的沟通,性格内向,遇事容易冲动、偏激,当和同学因琐事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一时冲动而犯罪。因为“吃零食”而赔偿被害人16万元,这对于农村出身在外打工挣钱的父母来说,需要付出多少辛劳和汗水!被告人犯罪后极其后悔,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不该如此冲动,犯下大错,肯求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对同学的误解甚至是冒犯要宽容相待,宽容是一种美德。“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宽容人,理解人,培养自己开朗、豁达的性格,对同学要团结友爱,互谅互让。同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冷静面对突发事件,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行的营业性网吧。KTV等场所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营业性KTV、酒吧、夜总会(二)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厅;(三)营业性台球房;(四)网吧未成年人识别能力较差,缺乏社会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进入这些场所易受到负面影响。另外,这些地方往往是不法分子浪迹的地方,经常去这些场所随时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同学们:审视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启示:我想应是4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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