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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的精神,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面临突然重大应激,而又无法用通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时所出现的心理失衡状态。在人的一生中,经常会遇到突如其来的重大生活应激或挫折,如亲人死亡,婚姻破裂,交通事故等,个体面对这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常常会出现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表现出极度紧张,苦恼,焦虑,忧郁,甚至产生轻生的意念。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XX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各系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学院2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系危机干预领导工作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系要选出一个责任心强,工作积极的辅导员(简称心理辅导员)专门负责各系部的心理危机学生名单的上报工作。各系学生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五条各系应要求辅导员在各个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积极组建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第三章:干预对象第六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七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三)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试读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四)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六)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4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预防教育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第十条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一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二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心理辅导员共同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第十三条建立预警机制5建立学院、系、班级三级预警系统。(一)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二)二级预警:系部系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干部、班主任要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三)三级预警:学院1、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系辅导员要每个月及时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并把出现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报各系心理辅导员,心理辅导员负责在每个月的十号前把本系辅导员反应的结果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6教育咨询中心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系。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六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系汇报该生的情况。(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三)对于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及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应立即派人对其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往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及系部应指派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第十七条建立求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负责人,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7现场,并立即报告给院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校医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七章后期跟踪第十八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学院认可的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第二十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8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第二十三条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书信、照片等。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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