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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应重点掌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熟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引例1】具有房层建筑设计丙级资质的某油田勘探开发公司欲新建专家公寓,该工程地下一层,地上九层,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由甲设计院设计,施工图经乙审图中心审查通过。经公开招标,由某施工单位承建,包工包料,某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监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更换外墙保温材料。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确保外墙保温材料符合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哪些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引例2】为了向国庆“献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必须在9月28日之前竣工。施工单位表示如不采取赶工措施,将无法在9月28日之前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强调这个竣工日期是不可更改的。为了给施工单位提供方便,建设单位单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计划如下:(1)如果施工单位能在9月28日之前竣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施工单位可以免去对材料进行试验的过程,只需要查验厂家提供的出厂检验证明,证明属于合格产品就可以直接用于工程;(3)监理单位要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的确认,不因此影响施工单位的施工;(4)如果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不足,允许其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出去,以保证施工进度;(5)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9月28日前竣工,则建设单位将不支付给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的进度款。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合理吗?为什么?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特别提示】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委托监理的责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知识链接】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任8.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特别提示】对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特别提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知识链接】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立项依据审批文件;(2)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3)项目审批文件;(4)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5)竣工图。6.1.2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7.其他法律责任【归纳小结】【引例1小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引例2小结】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4)、(5)不合理。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1)中的计划是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赶工费用,(3)中的计划是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的确认,合理的节约了时间,是合理;(2)、(4)中的计划影响了工程的质量,(5)中的计划建设单位采用胁迫的手段压缩合理工期,不合理。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引例3】根据【引例1】的资料,建设单位要求更换保温材料,由原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中设计单位对使用的保温材料指定了供应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指定保温材料供应商是否合理。为什么?6.2.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质量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6.2.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质量责任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6.2.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特别提示】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6.2.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2.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知识链接】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设计交底。设计交底是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其他法律责任【归纳小结】【引例3小结】设计单位指定保温材料供应商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引例4】某施工现场正在打钻孔桩,监理单位的试验人员对打钻孔桩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合同中约定此混凝土的塌落度为18-20cm,经试验,证实目前浇筑的混凝土的塌落度为21cm。于是,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得使用该混凝土。但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拿出来一本施工技术规范,说规范上面写明用于浇筑钻孔桩的混凝土的塌落度可以是18-22cm。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6.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引例5】某公路工程进行涵侧填土施工活动。施工图上注明涵侧填土所使用的材料是6%石灰土,但是,项目经理张某认为,这种材料的质量性能不如6%水泥稳定砂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张某在没有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水泥稳定砂砾进行了施工。后来,监理工程师发现了这件事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说:“没关系,这样质量会更好,多发生的费用由我自己承担”。在费用自担的前提下,张某采用水泥稳定砂砾进行施工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对转包和违法分包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链接】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提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修改。6.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经原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探、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文标题: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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