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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龚雪2016年8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实务问题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认定目录Contents010203一、交通事故侵权认定一、交通事故侵权认定1、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即交通参与者在行驶、通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体现为过错、故意,也包括意外;三是损害后果,及交通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是因果关系,交通行为须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2、车辆的界定•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手扶拖拉机最高设计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均不属于机动车。同理,能够上路行驶,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电驱动两轮车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轻便摩托车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排量不大于4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因此以上超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案例1•2015年6月6日,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鲁A**机动车发生碰撞,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直接将宋某诉状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损失2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非机动车的责任。•3、“道路”的界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应具有形态性、客观性和公开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2)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4)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5)公共停车场。“非道路”包括:(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案例2: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车在某厂区内卸货时,该货车的双开门被风吹开,落下的车门致三者受伤,后三者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被保险人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9万元。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受理通知书》,认为出事地点为厂区内部管理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管辖范畴,现作不予受理通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案例3•鲁A**号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内时,恰逢鲁V**轿车倒车发生碰撞,交警认为该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未出警,公安局某派出所接警后仅出具出警证明一份,双方车辆责任无法确定。保险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二、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1、权利义务主体1谁有权利获得赔偿?2找谁赔偿?•①受害人——自然人•②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作为死亡赔偿的原告人。•③单位法人,单位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对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是赔偿权利人。•④挂靠关系,原告人为挂靠单位,但是实际获得赔偿的人是实际车主。•⑤承包关系,诉讼主体是单位,实际赔偿人按照承包双方的约定处理。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②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一方面时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运行利益的拥有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④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⑤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通说认为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⑥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⑦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在分期付款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对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⑧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法实践中车辆已买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⑨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⑩代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②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一方面时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运行利益的拥有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④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⑤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通说认为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⑥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⑦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在分期付款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对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⑧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法实践中车辆已买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⑨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⑩代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案例4•2015年9月6日,朱小某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遇大雨天气,违法进入最左侧超车道内行驶,先与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在躲避过程中失控又与王某驾驶鲁R轿车发生刮碰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徐某驾驶的鲁A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朱某驾驶的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徐某的鲁A车辆及车上人员将朱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查朱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证为增驾A2,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对此保险公司拒赔。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实务•像案例4的情况多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赔偿。•多车相撞,各车不管有无责任,按照规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交强险的理赔,主要是各保险公司如何分担的问题。•第一种情形,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已超过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那么各车不管有无责任,各车所投保保险公司都应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所以不存在争议。•第二种情况,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低于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如受害人损失在一万元以内,两保险公司如果都有责任,那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为24.4万元,如一车无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和为13.41万,如两车无责任,强制责任限额之和为2.42万。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现只有一万元,各车所投保保险公司应该怎样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案例4中朱小某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简称为A车,其中造成徐某驾驶轿车两乘客甲、乙受伤,属于A一方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用损失7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乙医疗费用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脸,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款计算为:•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x7500/(7500+5000)=6000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5000/(7500+5000)=4000元。•2.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害金额=1800+600=24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2000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x1800/(1800+600)=1500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x600/(1800+600)=500元。•3.甲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1500=7500元。•乙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4000+500=4500元。•案例5•2012年9月1日22时40分左右,陈某驾驶轿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李先生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名下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伤残情况通
本文标题: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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