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待遇ppt课件
1同学们大家好!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待遇2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待遇第一节最惠国待遇第二节国民待遇第三节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第四节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3第一节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和范围4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一缔约方对产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所给子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5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在性质上,最惠国待遇仅仅是一种协定待遇.不是一般的或习惯的国际法的待遇。通常可以分为下列几类: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6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性或普遍性2.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性3.最惠国待遇的相互性789优惠性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10无条件性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各种优惠和特权。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11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和范围1.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121.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从学理上说,享有最惠国待遇必须满足两项条件,即依托性和同属性。依托性。最惠国待遇至少涉及两份协定。依单独一份最惠国协定并不能真正享有最惠国待遇、创设最惠国待遇。两份协定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最惠国协定权利和实际优惠相依托。协定权利因实际优惠、依托实际优惠而实现。最惠国协定可以称为基础协定,而另一协定可以称为依托协定。多边最惠国待遇,只需一份协定即可,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属性。最忍国待遇的获得除了最惠国协定要依托于与第三方的协定外,另一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是同属性,优惠、特权、好处等必须属于同一类别,如相同关税待遇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即同一税目的产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的观点,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义务,须证明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利益;第二,该利益没有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第三,有无条件。13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有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可以看到,最惠国待遇不仅限于边境措施,比如关税与进出口手续,而且还包括某些国内措施。1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历史性安排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3.区域安排4.一般例外5.国家安全例外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7.不属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15一般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可以享受例外。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为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均在其列。另外,《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也规定,出口成员方客观地向进口成员方表明他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方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方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其他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各成员方也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该协议第10条规定,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16第二节国民待遇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17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既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补充,又独立于最惠国待遇,二者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中都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这就是GATT1994第3条、EATS第17条以及TRIPS第3条。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产品,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对于服务用及务商,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服务商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的同类服务/服务商的待遇;对于知识产权,一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18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一)概述(二)国贸待遇的适用19(一)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的第3条的注释之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国民待遇的根本目标是避免使用国内税和国内管理措施中的保护主义。更具体地说,是确保国内措施不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或国内产品。20(二)国贸待遇的适用1、国内税费2、国内规章3、国民待遇与国内含量211、国内税费进口成员对进人到其境内的产品,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各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简言之,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不得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确定,是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中的重要问题。222、国内规章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而且包括法令、规章和要求。凡是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情形,无论是直接支配销售或购买条件或者对竞争条件产生不利影响,都属于国民待遇义务调整的范畴。不仅包括直接限制,还包括间接限制。法律、规章和要求,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企业为从政府得到某一利益而自愿接受的要求也属于法律、规章和要求的范围。233、国民待遇与国内含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5款对产品的国内含量作出了规定。国内含量要求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国内含量(在该国内生产的价值或来自于该国内的原料。)24第三节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一、概述二、欧洲共同体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25一、概述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上,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必要时可以例外)的集团。26二、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是建立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基础上的。1992年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关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前者由修改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原来的经济共同体)调整。欧洲联盟(欧共体)现有25个成员国。在经济贸易方面,一般称欧共体。27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88年1月美国和加拿大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1989年1月1扫生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2年签订、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际上取代或包括了美加协定。28第四节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增加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第四部分。3、1968年,联合国秘书长召集了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来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问题。会议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相互接受的普遍优惠待遇(GSP)。4、197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大会对希望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普遍优惠待遇的国家授予暂时性豁免,免除总协定第1条规定的无条件的立即的最惠国义务。5、1979年11月28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全面参与”,即所谓的授权条款,29授权条款1979年的授权条款规定,尽管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授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不授予其他缔约方该待遇。该规定适用于:(1)发达国家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根据普遍优惠制度授予的优惠的关税待遇;(2)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由其主持的多边谈判协定调整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3)较不发达国家之间对彼此进口的产品达成的关税减让或取消的区域或全球性安排,以及根据缔约方大会可能规定的标准或条件达成的非关税措施的减让或取消(4)发展中国家中根据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一般或具体的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3031案例:欧共体家禽制品进口措施案欧共体家禽案申诉方:巴西被申诉方:欧共体第三方:泰国、美国上诉方:巴西、欧共体被上诉方:欧共体、巴西第三当事方:美国、泰国裁决时间: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歧视地实行进口限制及配额的实施。32有关的WTO协议规定:GATT第13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禁止或限制来自任何其它缔约方的任何产品进口,或向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任何产品的出口,除非来自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和进口或向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出口同样受到禁止或限制。”GATT第13条第2款:“在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缔约方应使此种产品的贸易分配尽可能接近在无此类限制的情况下各缔约方预期获得的份额,……”33案情:本案涉及的纠纷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油料种子案的结果有关。该案专家组报告通过之后,GATT缔约方全体授权欧共体根据1947年GATT第28条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谈判,修改关税减让表。欧共体与巴西和其他9个缔约方达成了新的关税约束协议(以下称为“油料种子协议”)。与巴西的谈判1993年7月13日结束,会谈纪要1994年1月31日签署。欧共体与巴西签订的新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是:在3个关税税目(冷冻家禽肉)下增加了15,500吨全球免税配额,同时这15,500吨也不征收其他税。1994年3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第774/94号规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该免税配额生效。1995年9月,理事会修订了第774/94规则,制定了新的2185/95号规则,以适应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产品协议的规定。34欧共体现行的关税减让表仍然保留这15,500吨免税配额指标,在配额内的家禽肉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缴纳保证金;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关税,但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如果农产品协议第5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欧共体保留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特别保障税的权利。35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免税配额是否只是给巴西的巴西提出,15,500吨的免税配额是巴西和欧共体之间谈判的结果,只有巴西是唯一的受益国,专家组经过审议认为,巴西未能证明15,500吨的免税配额仅仅是给巴西一国的,即使从欧共体根据双边协议修改的关税减让表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有义务履行最惠国待遇。36巴西提出,如果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适用本案的情况,则欧共体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巴西又提出,欧共体将配额给予非成员方(中国)和已经有市场准入特权的东欧成员方,不符合第13条第2款(D)。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的文字本身没有要求仅根据从成员方进口的总量计算关税配额,此外,计算配额与一个出口国实际得到配额多少是两个分别的问题。巴西并未对自己得到的免税配额(7100吨)提出异议,只是对其他国家的加入表示不满。专家组的结论是:欧共体根据全部贸易额,包括从非成员方的进口额来计算关税配额,没有违反GATT第13条。巴西和欧共体都提出上诉。37上诉机构的分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待遇ppt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471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