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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考知识点梳理近年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近年的考试中,《未成年近两人保护法》出题比重也逐渐增加,希望广大考生加以重视,今天就带着大家梳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商议并通过,xx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xx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设依法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一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些重点法条请大家多熟悉,我们考试最多的形式就是直接考法律重点条文或者举例子来考查。中公讲师解析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公教师考试回复“教育理论”即可查看教师考编两学各章节练习题回复“我要过面试”获取试讲教案+答辩+结构化解题思路注:本文章用于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版权为“中公教师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或摘编。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公教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考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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