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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货物退货和销毁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货制度,主要是指那些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停止销售实行退货销毁。第二条对下列食品应坚决退货、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4)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7)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及时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工商等行政部门公布的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柜、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在台账中登记,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商、生产商改正。对过期、变质、不合格等不能食用的食品,应当根据工商执法部门的销毁方式及地点进行销毁,不得退回,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已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条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本文标题:不合格货物退货和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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