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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尹长海2014级法学教材:《法社会学》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8元(当当网可以购买)法社会学是一门什么学科?什么是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有什么作用?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法学强调的法律逻辑,而社会学强调的是经验。同一个案件,从法律逻辑角度出发和从社会学经验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不同。法律逻辑注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而社会学角度主张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和习惯的要求。图1:孝道----社会现象分析1、从法律逻辑角度分析在母亲节,儿女回家陪母亲过节,要母亲准备丰盛的晚餐。从法律角度讲,是不违法。只要不违法,法律就允许。2、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在母亲节,儿女回家陪母亲过节,要年迈的母亲准备丰盛的晚餐。从道德角度讲,是要受到谴责的。母亲年迈,腿脚不灵便,儿女应主动为母亲排忧解难,让母亲在母亲节高兴、快乐。可见同样的社会现象,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法学强调法律逻辑,而社会学强调经验、道德、习惯等。案例1: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该案成“舆论杀人”的典型案情:1997年8月24日晚,在郑州金水区经一路路口,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苏磊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其父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起被卷入车下,汽车拖着苏东海狂奔。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等在义愤之下,一起加入对小轿车的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苏东海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而他年仅11岁的苏磊宣告不治……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汹涌的民意席卷神州大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998年2月26日,一颗子弹结束了逃逸案主角张金柱的生命。张金柱生前当了二十几年的警察。从法律逻辑角度分析,张金柱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属于情节严重,但不构成死刑(立即执行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张金柱作为一名警察,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汹涌的民意将张金柱推上断头台。案例2:铜长乡瑶山哈尼上寨开除村籍事件2001年2月瑶山哈尼上寨是云南省金平县铜长乡比较偏僻的自然村。2001年,哈尼上寨要修人畜饮水工程。村民卢进法拒不交纳筹集款并殴打村民小组长李祥。2月2日,哈尼上寨村民小组召集群众会议以不参加公益事业为由将卢进发等7户卢姓村民开除村籍。4月8日,被开除村籍的卢进发女儿出嫁,该村罗家福等18户去帮忙,群众大会当即决定对着这18户人家每户处以66元的罚款,并于6月前交清,否则也作开除村籍处理。消息传到乡政府,乡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哈尼上寨调查处理,等工作组到达哈尼上寨时,18户村民的罚款早已自觉交清。工作组告知他们这样的罚款应当退还,他们却表示是自己错了,不要求退还。4月14日,被开除村籍的7户人家中有老人去世,这一次没有任何村民前去帮忙。工作组前后到寨子里做了4次工作,仍然没有解决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开除村籍是违法行为。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瑶山哈尼族的习惯成为调整村民的行为准则,并且自觉遵守。案例3:头人的权威滇东南罗平县某乡一哈尼族村寨因修公路而被征大片田地,致使一些村民因无地耕作而丧失部分生活来源。为此,县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地给被征地的农户发放征地补偿款和部分生活补偿金,并引导农户从事副业生产。部分农户在拿到补偿款后并没有用于生产,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就业指导,而是买酒买肉。年末,这些农户以补偿宽太少,不足以维护生计、发展生产为由,要求政府再次支付补偿款,县政府相关部门虽多方劝导,终无有效的解决办法,只得从财政中拨付。几个月后,情况再次发生,这时有人建议邀请当地哈尼族的几位头人来解决此事。哈尼族头人出面要求这些农户听从政府安排,不能闹事。问题果然顺利解决,农户没有再要求增加补偿款。从法律角度分析,政府从法律、政策方面不能解决当地少数民族的问题。换句话说,当地少数民族不认可政府的政策。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政府不能用政策解决少数民族的问题,少数民族的头人以自己的威望解决。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如云南摩梭人婚姻习俗)走婚习俗:摩梭人至今仍完整地保存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成员传宗接代的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娶女不嫁,婚姻双方终生各居母家的婚姻形态,俗称走婚。这种婚姻关系不受家长、亲族的干预、强迫,也不太注重对方的门第、身份和地位。选择上较为注重家族,看重对方的人品、才干、外貌等。走婚是摩梭人的一种婚姻模式。摩梭人是母系社会,在白天,男女很少单独相处,只会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意中人表达心意。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的话,在日间约好女子后,会在半夜的时候到女子的“花楼”(摩梭成年女性的房间,独立于祖母屋即“家屋”外)。传统上会骑马前往,但不能于正门进入花楼,而要爬窗,再把帽子之类的物品挂在门外,表示两人正在约会,叫其他人不要打扰。然后在天不亮的时候就必须离开,这时可由正门离开。若于天亮或女方家长辈起床后才离开,会被视为无礼。因为是由男方的“走”而实现的婚姻,所以当地人又称这种关系为“走婚”。双方所生子女属于女方,采用母亲的姓氏,男方一般不承担抚养的责任。一个男子或一个女子的“阿肖”数目或有多有少。双方的“阿肖”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与《婚姻法》相比,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对他们的约束比《婚姻法》约束更有效。甚至可以说《婚姻法》在此没有法律效力。案例4:建房纠纷张三、李四世代居住在小水村,三年前,张三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四间双层结构的楼房并筑有一个院子,2002年3月,因修路拆迁,李四在张三家正前面建新房。李四要在自家后墙正对张三家院门的地方开一个大窗户通风,张三坚决反对,因为当地风俗认为别家的后窗正对着自家大门的话,将坏了自家的风水。双方争执不下,矛盾越闹越大,甚至不惜打官司,要闹上法院解决双方间的问题。这时人民调解员刘丽介入调解,在了解情况后询问了当地一些老年人有没有折中的法子,经多方打听得知如果在院子里修一个照壁就可以解决坏风水的问题,于是建议李四如果要开后窗,就出钱在张三家院子里修一个照壁,李四表示同意,张三也认可这种解决办法。两家矛盾消除,重归于好。从法律角度分析,张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封建迷信,只要李四没有在法律上侵犯张三的相邻权,李四有规划自己住房的权利。如果按照法律作出判决引起更大的冲突甚至引发惨案,那这个判决是存在瑕疵的,或者说是不公正的。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张三的主张应该得到尊重。案例5:“经济制裁”是家庭暴力吗?某地一位周女士,没有自己的工作,当夫妻出现矛盾时,常常遭到丈夫实施经济制裁与封锁,使得她在外面吃碗粉都要赊账,生活陷入困境。来自全国160多名专家对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针对夫妻之间的“经济制裁”是否构成家暴?相关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目前主要有两派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学家从严谨的法律逻辑推理出发,认为暴力构成要件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从法律逻辑推理角度来分析,认为并非所有的经济制裁都是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经济制裁并不构成家庭暴力。如果将夫妻间所有的经济制裁都纳入家庭暴力,违背法律的严谨性、科学性。第二种观点:社会学家从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从经验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分析大量事实已经证明,经济制裁像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一样,也会对家庭成员造成很大伤害,使其备受煎熬,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的家庭暴力存在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之时,经济控制、性冷淡等精神折磨也在相伴相生。社会学家认为家庭暴力分为以下几种:1、肉体伤害。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2、精神伤害。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3、性虐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4、虐待体罚。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5、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后回家变卖家产。6、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也叫做精神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形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广,且外在表现形式多样,从冷嘲热讽到言语上的恶意攻击都有体现。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第二、不管不顾,不再承担、履行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第三、刻意避免夫妻之间的单独接触,甚至无缘无故的“失踪”。可见,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析社会问题,得出不同的社会结论。结论:法社会学就是将法学的法律逻辑与社会的经验(道德)结合起来分析社会问题,充分考虑“民间法”,即考虑人情、礼俗、宗法、习惯、家族族规、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使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更客观、更公正。因此,法社会学是一门十分有用的学科,对我们解决现实难题有重要作用。第一篇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及其研究框架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一、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是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1、埃尔文观点(1)法学家特点:法律专业知识,具备法律专业技能,注重法律规范,擅长法律逻辑推理。(2)社会学家: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运用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问题,他们关注的不是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关注某一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习惯、风俗等。2、布莱克观点(1)法学模式:法学模式的中心是规则,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是普遍的、不变的,同样的事实会产生同样的判决,是参加者视角,注重案件怎样判决,法学模式是实践的,法学模式目标在于作出判决。(2)社会学模式:社会学模式中心谁参与案件并对案件有什么影响,法是人们实际行为,法是可变的,参加者不同案件性质不同,是观察者视角,社会模式是科学的,社会模式的目标在于作出解释。法学模式社会学模式中心规则社会结构过程逻辑行为、经验范围普遍性可变的视角参与者观察者意图实践的科学的目标判决解释3、弗里德曼观点(1)内在观点:法学制度之内的人观点,从法律制度内部本身来判断行为,注重行为的是否正确、是否合法。(2)外在观点:从外在的社会角度分析行为,注重经验观察和科学测量,并尽量保持客观、中立。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1、法律社会学(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属于社会学。2、社会学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属于法学。第二节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一、法律多元论框架法社会学家使用法律概念呈多元化趋势:1、国家制定的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2、野蛮社会(原始社会)的习惯:法社会学家把它称之为非国家法。3、非政府的社会团体规则:包括宗教组织、教育组织、文化体育组织、经济组织、黑社会等团
本文标题:法社会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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