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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保证3号喷气燃料(以下简称航煤)产品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航煤出厂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航煤生产的原料、工艺、过程控制、检验分析及调和、储运、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本规定适用于航煤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3术语和定义3.1本规定所称“三专”是指专泵、专线、专罐。3.2本规定所称原油及航煤原料油“五勤”脱水法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含水多勤脱水、接班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3.3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是指未加入航煤抗磨剂、抗静电剂的精制航煤。3.4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五不许移动”是指罐内停止进油后,未经分析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质量不合格,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批准,不许移动。3.5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罐脱水“三勤”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3.6本规定所称“五不许调和”是指铜片腐蚀不合格的油品,不许调和;受到冲塔、串油等事故污染的不合格组分,不许调和;未按规定程序试生产的半成品,不许调和;添加剂不合格,不许调和;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和生产技术处同意,不许调和。3.7本规定所称航煤出厂“五对”是指对品种牌号、对车号、对出厂日期、对批号、对数量。3.8本规定所称“六不许出厂”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包装物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经主管经理、处室领导、质检员和用户代表在合格证上签字,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产品质量不符合内控质量标准,不许出厂。3.9本规定所称“五准”是指:采样准、仪器试剂准、分析准、计算准、结果准。3.10本规定所称“三及时”是指采样及时、分析及时、LIMS数据输入和报结果及时。3.11本规定所称“四级检查”是指自检、互检、班长、化验室主任检查。4职责4.1航煤领导小组4.1.1航煤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总经理任组长(或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民航驻厂总代表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储运车间、化验室组成。航煤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生产技术处负责秘书组的日常事务。1.1.14.1.2航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指示和决定,抓好公司航煤产品的生产、技术、质量、储运、化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处理生产、技术、质量、储运、销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航煤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例会(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上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4.2航煤秘书组4.2.1航煤秘书组由民航驻厂代表、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储运车间、化验室、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4.2.2航煤秘书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航煤领导小组的决定及航煤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航煤计划、生产、调和、储存和出厂过程的日常生产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添加剂产地、型号的筛选,效果和比对试验。负责协调处理航煤日常生产、科研、调和、储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负责对航煤生产装置、储运系统的工艺卡片、中间产品质量指标、添加剂产地、加剂比例、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等制定、修订、审定。负责航煤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用户走访和售后服务。每季召开一次秘书组会,总结检查工作,解决处理有关问题。4.3发展计划处4.3.1负责制定航煤生产计划。4.4生产技术处4.4.1生产技术处是航煤质量管理的主责部门。4.4.2负责编制、修订航煤质量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负责有关航煤产品标准、管理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查新、发布工作。4.4.3负责航煤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即负责航煤生产过程的总体指挥,解决航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问题,航煤生产过程的操作参数调整,航煤的检验分析计划,航煤产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对生产、储存、输转等过程落实好“三专”。负责航煤特洗槽车质量检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馏出口连续出现不合格问题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调查系统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航煤质量的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实施质量否决权。4.4.4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4.4.5负责航煤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4.4.6负责航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签发。4.4.7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4.4.8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航煤秘书组会议。4.4.9负责配合航煤产品售后服务。4.5机械动力处4.5.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等设备管理及大型机组开工。4.6安全环保处4.6.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安全与环保监督管理。4.7常压-焦化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和加制氢车间4.7.1依据《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航煤出厂内控质量标准中的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抓好生产过程工艺和质量管理,确保航煤产品质量。4.7.2加制氢车间负责航煤抗氧剂的加注和航煤一级过滤的管理工作。4.8储运车间4.8.1负责具体落实航煤的“三专”管理工作。4.8.2负责航煤添加剂的加注(抗氧剂除外)、调和、储存、装车、顶线、转输和出厂管理等工作。4.8.3负责航煤二级过滤的管理工作。4.8.4负责航煤出厂产品盛装容器挑车、清洗和洁净度的把关。4.8.5负责制定航煤油储罐清洗计划,监督相关单位实施。4.9化验室4.9.1负责依据产品标准、试验方法、分析频次对航煤进行检验。4.9.2负责及时将检验数据上传至化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简称LIMS系统)。4.10物资供应中心4.10.1负责航煤生产所用的添加剂(抗氧剂、抗磨剂和抗静电剂)的采购。4.11运销中心4.11.1负责协调储运车间挑车工作。4.11.2负责航煤售后服务和产品出厂管理工作。5管理内容与要求5.1航煤生产的工艺流程5.2原材料质量管理1.1.25.2.1原油管理5.2.1.1生产航煤的原油必须经国家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原油。5.2.1.2用未经报批的原油生产航煤时,应首先征得航煤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试生产,由生产技术处负责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5.2.1.3生产航煤的原油不得混有二次加工油、重油和其它污油。如果所用原油罐底含二次加工油或污油,需要适用的原油置换按至少1:2的比例进行置换。5.2.1.4加强原油和航煤原料脱水,严格执行原油“五勤”脱水法,控制进装置原油水分不大于0.5%,底部水分不大于2.0%。5.2.1.5生产航煤的原油应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原油性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对航煤进行全面分析评定,确保航煤质量。1.1.35.3.2化工原辅材料管理5.3.2.1航煤添加剂必须按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下发的《国产喷气燃料添加剂生产认证目录》的生产厂家、品种、规格进行订购。采购的添加剂必须符合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5.3.2.2添加剂进厂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物资供应中心建立台账,台账中记录进厂时间、名称、批号、数量、质量、厂家信息等。进厂后,按照《成品添加剂质量管理规定》及时通知化验室验收,不合格的添加剂不准入库和使用。5.3.2.3添加剂入库后,应按品种、批号、时间分批进行存放,并做好标识与记录,存放温度适宜的环境妥善保管。5.3.2.4有关单位应做好添加剂防潮、防热、防混工作,防止添加剂变质失效。5.3.2.5生产车间领用添加剂时,物资供应中心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生产车间建立台账,台账中记录领用时间、名称、批号、数量、厂家、型号等信息。没有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的添加剂不得发放领用。同时要求生产车间在每月2号前上报生产技术处航煤添加剂月度使用量。5.3.2.6添加剂的检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使用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贮存期间变质的添加剂不得使用。5.4.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5.4.3.1航煤必须按鉴定程序规定的工艺流程和《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进行生产。5.4.3.2调整生产工艺流程或修改主要工艺指标,应经航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定期对航煤质量进行跟踪考查。重大更改的由生产技术处负责报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批准后方可执行。5.4.3.3各生产装置应严格按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控制,遵守工艺纪律,确保生产平稳和质量的稳定。5.4.3.4切换不同性质的原油或改变生产方案时,调度室值班质量检查员应及时通知化验室按相应的分析计划执行检验分析。5.4.3.5实施航煤生产方案时,有关单位应严格服从调度指挥,及时开、关有关阀门,并认真检查和核对管线流程,防止串、漏、混等事故发生。5.4.3.6常压-焦化装置改航煤生产方案时,直馏组分分析合格,符合馏出口航煤质量控制指标方可改进航煤中间原料罐。若质量稍有缺陷,可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5.4.3.7航煤加氢装置在改航煤方案时,应对装置各系统进行置换,产品合格、质量稳定后方可改进目的罐。系统置换到产品改入航煤成品罐不得低于6小时。5.4.3.8生产航煤期间,有关装置不得在装置内进行其它工艺试验。特殊情况(电脱盐换破乳剂、新增技改技措项目),应报航煤领导小组同意。5.4.3.9常压-焦化装置生产航煤期间,脱硫净化水氨含量不大于50mg/L、H2S不大于15mg/L、Ph值6~10时,原油电脱盐可使用脱硫净化水。当脱硫净化水不合格时,不得使用,须改用新鲜水。5.4.3.10航煤加氢装置生产要平稳,当馏出口出现不合格或生产装置出现下列波动时,生产装置要及时将油品改装置内循环或改入不合格线,并查明原因,待合格后(两个点连续合格,不低于6个小时)再转入航煤成品罐,具体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a)反应器入口温度、分馏塔底温度等超出工艺卡片,产品应改入不合格线。b)反应系统压力失控:当由于系统泄漏、压缩机故障或管网新氢中断等引起反应系统压力下降至3.0MPa,产品改装置内循环。c)新氢中断:当管网新氢中断后引起循环氢浓度低于85%或反应系统压力下降低于1.2MPa时,产品改装置内循环。d)循环水、电全部中断或DCS死机:循环水中断、DCS死机按紧急停工处理,同时产品改装置内循环。e)循环氢量低引起氢油比低于60时,馏出口见分析结果改入不合格线或改装置内循环。f)当航煤加氢装置出现波动,需要进行事故处理时,馏出口见分析结果改入不合格线或改装置内循环。5.4.3.11航煤抗氧剂应在产品进成品罐前的馏出口连续添加,防止航煤氧化变质。5.4.4过程产品质量管理5.4.4.1常压-焦化装置馏出口产品、航煤加氢原料罐应严格按《塔河炼化公司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进行控制。改航煤方案时,馏出口连续两个点合格后方可进入航煤原料罐。5.4.4.2常压-焦化装置馏出口正点取样分析质量不合格,若质量存在缺陷时,可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轻微质量缺陷(属馏出口正常质量波动),且连续发生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继续生产,不需改出航煤原料罐,期间应按照《各车间及中间罐产品分析作业计划》3.3.7规定《加样分析管理规定》及时安排加样分析。5.4.5成品质量管理5.4.5.1成品罐应严格按《塔河炼化公司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的规定进行沉降、脱水、循环,符合规定要求后,才可进行化验分析。其中脱水作业应做到“三勤”,并做好脱水记录。5.4.5.2航煤成品待检罐脱水完成后,按照航煤抗磨剂、抗静电剂的加注要求进行循环加入,循环、沉降后,依照《塔河炼化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由化验室通过LIMS系统报出,经调度室值班质量检查员评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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