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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学院教案政法系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教研室名称法学课程名称宪法课程代码0211102B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授课教师任芙英职称讲师2授课计划授课时间:10月8日至12月29日(共12周)计划制定时间:2012年9月10日课程名称宪法课程编号0211102B总学时:48学时讲课:48学时实验:0学时实习:0学时学分数4课程类型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实验课()任课教师任芙英职称讲师授课对象法学(本科)1203、1204班使用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教学进程时间(周)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第五周第六周第七周第八周第九周第十周第十一周第十二周教学内容(章节)绪论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一章第四节、第一章第五节、第六节、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第六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国家机构第一节至第二节第三节至第六节第七节至第八节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时分配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4学时《宪法》教案(第一周第1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绪论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课程基本情况。通过学习,要使学生认识宪法课程重要性,对宪法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节的重点如何引导学生尽快入门。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地位。四、教学过程(一)自我介绍(二)讲解新课绪论导入:如何认识宪法的?(本节内容2学时)(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一、课程基本信息说明(板书)二、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地位三、如何看待宪法这门课程(板书)(一)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板书)1、根本法地位?有政治宣言之功能,内容陈旧、空洞2、司法实践中地位(从齐玉玲案谈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二)平常心对待宪法这门课程(板书)1、宪法与个人、社会生活联系密切(以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说明宪法与我们关系密切)(安元鼎保安公司、赵作海案、陕西国土厅案等)2、学习宪法以制度方式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四、参考书目、网站、法条及期刊介绍(板书)1、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分、课时、作业、考核方式)2、参考书目与网站许崇德、胡锦光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学》,商务印书馆。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一政著《西窗法语》,法律出版社。中国宪政网:北大公法网:中国公法网:、法条:《宪法》《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等。4、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及法学核心期刊五、几点建议(板书)1、适应大学生活,合理安排时间2、关注社会,关注宪法,关心中国(三)归纳总结宪法属于社会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同学们一定要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为学习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基础。五、课后记《宪法》教案(第一周第2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念和本质第二节宪法分类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等有关宪法的基础理论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词义在中西方的历史演变,掌握近代意义的宪法的基本含义。理解宪法的本质和分类。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节的重点宪法在于宪法法律地位。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本质。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导入:提问:你是如何认识宪法的?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本节内容一个半学时)(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一、宪法的词源(板书)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板书)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板书)归纳: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发现“宪法”一词都具有法律的含义,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类似今天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一符号来表示这种新的法现象,且内容与组织法有一定关系。二、宪法的概念(板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的根本法。(一)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以宪法产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观点予以说明。)(二)限制国家权利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英国、美国宪法的内容为例说明)(三)宪法具有根本法属性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的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以中国、美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为例说明)三、宪法的本质(板书)1、关于宪法本质的主要观点(板书)(1)神的意志论(2)全民意志论(3)阶级意志论(4)意志调和论2、宪法的本质(板书)与民主有关,更集中、全面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二节宪法的分类(板书)(本节内容半学时)(讲授法)一、宪法的形式分类(板书)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二、宪法的实质分类(板书)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2、法定宪法和现实宪法(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三)归纳总结1、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五、思考题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如何理解宪法是本质?六、课后记《宪法》教案(第二周第1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三节宪法规范、宪法典结构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结构和宪法规范。通过学习,要使学生掌握宪法结构,掌握宪法规范的相关问题。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节的重点宪法规范。难点在于如何理解规范的逻辑结构。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导入:提问:你是如何认识宪政的内涵?第三节宪法规范、宪法典结构(板书)(本节内容1学时)(讲授法)一、宪法规范(板书)(一)宪法规范的含义(板书)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1、宪法规范的制定或确认(1)制定(2)确认(判例,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些特征,表明判例在法律规范形成中的地位)2、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板书)1、原则性及由此引申出的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2、最高性及引申出的广泛性、纲领性和稳定性。(三)宪法规范的分类(板书)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对宪法主体引导作用)2、确定性规范和不确定性规范。(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宪法规范结构的特点:授权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禁止性规范与确认性规范相结合。(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1、含义:宪法规范作为宪政行为规则具备的条件。2、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结合条文,举例说明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特点)二、宪法结构(板书)(本节内容1学时)(讲授法)(一)宪法结构的含义(板书)(二)宪法形式结构(板书)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宪法规范排列的顺序和方式。我国宪法共有4章7节、138条和31条修正案。(三)宪法内容结构(板书)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的某一部分。1、宪法序言2、宪法正文3、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31条)(三)归纳总结1、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2、宪法典的结构有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之分五、思考题: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特点?六、课后记《宪法》教案(第二周第2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节宪法基本原则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渊源及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节的重点是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四、教学过程(一)复习旧课(二)讲解新课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导入: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第四节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板书)(本节内容15分钟)(讲授法)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板书)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板书)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与稳定性。(举例说明)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板书)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的基本支柱,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板书)(讲授法)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板书)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popularsovereignty)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二、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板书)“主权”观念最早由布丹在《国家六论》中提出,认为主权是君主的当然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霍布斯(T.Hobbes)也论述了主权问题,但主权在他来看仍是君主的。洛克(J.Locke)谈到了主权应属于人民的理论。卢梭创立根据社会契约论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林肯(A.Lincoln)将其内容充实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标准。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公意”的体现。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介绍霍布斯、洛克、卢梭基本情况和代表作)三、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板书)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本节内容半学时)(讲授法)一、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板书)人权(humanrights)作为一个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二、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板书)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有人人具有理性而确认人的平等的观点。十七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提倡人性以反对神性,提倡个人自由反对封建桎。霍布斯论证了自然权利,他认为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同等的权利。洛克“天赋人权”(naturalrights),它主张人身的自由、平等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要求。卢梭指出: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的根源于基础,而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只有通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才能实现。因为,它能够体现公意,是人民拥有主权,从而确保人们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方面的权利。在人权原则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要求,更是或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是民主政府的原则和基础。(说明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批判了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是一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在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说明我国宪法的人权观)三、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板书)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本节内容半学时)(讲授法)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板书)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原则。分权(separationofpowers)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要素说。(介绍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情况和其学说)。但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近代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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