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15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组成部分之一。基于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本章与市场规制法篇的其他各章均有密切联系。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原则;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本章教学重难点: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等。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一、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法二、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三、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四、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法(一)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主体、消费目的、消费客体(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消费者保护法,是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消费关系;(2)与消费关系相关关系或称消费辅助关系•对象特定性、权力配置倾斜性及规范强制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例我国在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采取了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体例专门立法分散立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仅从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个体关系这一狭隘角度去理解,还应该站在人权、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高度,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出版社1•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依法交易原则2•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原则3•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三、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发展趋势:国内→国际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198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1973年,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一、消费者权利概述二、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从宏观上看,消费者权利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内容的广泛性,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从微观上看,部分消费者权利,如安全权、选择权等具有私权的特征,而结社权、受教育权等则明显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因此,诸项消费者权利存在着宪法、民法、经济法、乃至社会法多重属性交错的情况。从制度设置目的这一整体角度看,消费者权利则完全可以视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1、肯尼迪“四权论”2、消费者权利是复合性质的权利一、消费者权利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批评监督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一)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安全保障权人身安全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生命安全保障财产安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充分获取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或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合理,价格公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或短斤少两、不得降低服务水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四)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消费者在限定的交易类型中,在与经营者缔约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一、经营者的义务二、国家的义务三、社会的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义务概说1•法定义务2•约定义务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尽管有法定义务存在,但法定义务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律允许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高于法定基准的契约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经营者的义务(我国)经营者义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经营者的义务(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经营者的义务(二)品质担保义务明示担保默示担保(三)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立法方面的保护义务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义务3、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职责(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义务二、国家的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社会的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应担负起履行消费者权益维护及宣传教育的职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7)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8)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二、法律责任的确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争议/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权益争议。小额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高等教育出版社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高等教育出版社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5、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7、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8、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1、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2、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法律责任的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1、赔偿性法律责任2、惩罚性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确定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律责任的确定(二)赔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需要协调1、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2、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律责任的确定(二)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1、一般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惩罚性责任2、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第15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593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