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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屋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房产原值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房屋建筑面积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备注合计其中条例减免政策减免土地评估增减价值地下建筑更新改造和装修等配套和辅助设施1234=1-2-35=4*70%*1.2%小计————————出租房屋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年租金收入税率(3%、4%或12%)出租房产年应纳税额承租人名称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租房面积出租房产原值房租发票号码合同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备注678=6*7小计——————————————————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纳税人识别号:国标行业:联系电话: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承租房屋出租人名称出租人证件名称出租人证件号码出租人联系电话承租房屋坐落承租应税房产原值承租房产应纳税额合同约定年租金承租面积合同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备注910=9*70%*1.2%小计——————————————合计年纳税额(5+8+10)填表人: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二、信息填写要求:(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二)自用房屋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3.房产原值:“合计栏”填写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包括评估增减价值、地下建筑、更新改造和装修、配套和辅助设施等)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减免。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12)*纳税义务起始之月起至年底月份数。6.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自用部分房屋面积,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填写。7.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不能确定可以不填。(三)出租房屋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填写要求同上。2.年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3、税率:3%的税率仅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住房适用4%的税率,对于其他类别的房屋出租适用12%税率。4.出租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5.承租人名称、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承租人名称填写承租人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承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承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四)承租房屋1.出租人名称、出租人证件名称、出租人证件号码:出租人名称填写出租人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2.合同约定年租金:按租赁合同如实填写,格式要求同出租房屋。3.承租应税房产原值:无偿承租免税单位房产、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应按承租房产原值填写。其他承租房产不需填写应税房产原值。4.承租房产应纳税额:填写要求同上。同时需在备注栏注明“无租”或“融资”。(五)年应纳税额合计:填写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承租房屋年应纳税额合计额。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本文标题: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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