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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王兴华2一、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在我国,劳动争议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内,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3根据主体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个别争议:雇主与员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因而可以称为“权利争议”。集体争议:雇主与员工的团体即工会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团体的权利,也就是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争议是以劳动者团体即工会为主体的、程中发生的争议。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4根据劳动争议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权利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议,也就是双方因为实现劳动法、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既存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调整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5在我国,目前一般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一般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的员工与雇主之间,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等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释一》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加付赔偿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释三》第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的现状一、劳动争议具有多发性二、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三、劳动争议具有尖锐性四、劳动争议具有群体性17•1.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18•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化解劳动争议的关键程序:劳动调解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三、裁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诉讼我国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作为优先程序1.《民事诉讼法》中贯穿着有关“调解”的规定。2.《劳动法》最先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章规定了“调解”。4.《人民调解法》已经正式颁布和实施。争议双方协商或不愿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企业调解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成功调解不成调解结束届时不成结束调解后又反悔调解未达成协议15日内1年内延长中断中止时效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调解协议书调解裁决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45日内(+15日)结案和解后撤诉起诉裁决书调解书起诉15日内支付令仲裁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5一、劳动争议的时效二、劳动争议的期限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6一、劳动争议的时效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因此,我们也通常将仲裁时效称为“申诉时效”。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7一、劳动争议的时效1.时效的一般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8一、劳动争议的时效1.时效的一般规定注意:“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争议发生之日”要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9一、劳动争议的时效2.时效中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的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一种时效制度。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0一、劳动争议的时效2.时效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1一、劳动争议的时效3.时效中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种时效制度。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2一、劳动争议的时效3.时效中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二种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地震、海啸、水灾,或者因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二是“其他正当理由”。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3一、劳动争议的时效4.特殊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目的: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敢于轻易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仲裁请求么?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4二、劳动争议的期限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7“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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