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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1.社会保障: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2.社会保险: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而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3.社会救助: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补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4.社会救助的对象:(1)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3)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5.社会福利: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6.社会福利的内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7.社会保障的功能: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社会政治的稳定剂、对社会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第二章.1.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社会救济的法律地位。2.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国家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3.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贝弗里奇报告)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4.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投保资助型(德美日)、福利国家型(英国北欧)、国家保险型(前苏联东欧中国)、强制储蓄型(新加坡智利)。第四章.1.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和社会从已有社会财富中提存、积累并用以援助或补偿社会保障对象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2.按基金运营管理方式分类:财政拨款(救助福利保障)、强制性征缴(保险)、多元组合(福利)。3.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区别?答: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需要的基金。主要是应对当前的社会养老、就医、失业等问题,安全第一,保值即可,增值次之。由各地方政府管理,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这部分资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也称“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是应对将来的社会养老、就医、失业等问题,安全也是第一,但保值增值的任务更重一些。是在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救助基金出现财务危机时,充当着补充、调剂基金的作用。其筹集途径是中央财政直接拨款、彩票公益金、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等。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不是用于当前的即期社会保障支出,而是未雨绸缪,为我国将来的人口老龄化做战略准备。4.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原则:保障受保障着基本生活、随物价变动调整待遇水平、共享经济增长成果。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安全性、收益性、分散化、流动性。第五章.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政府直接管理(国务院:人力资源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建部、卫生部)、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管理、以私营机构为主的管理。第六章.2.社会保障水平:在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程度。21.简述社会保障水平“不适度”的表现及其影响。答:社会保障水平是质与量的统一。从“质”上讲,有适度与不适度之分,具体衡量标准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否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的“不适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不适度”主要表现在:①社会保障水平过低;②社会保障水平超度;③社会保障的结构性不合理。其中,结构性不合理又包括:①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结构性不合理;②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结构不合理;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④社会保障水平的城乡结构不合理;⑤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水平“不适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影响公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抵御风险的能力差;②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民经济产业布局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③不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④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保持社会经济活力;④不利于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负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后劲不足。2.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问题应从哪些方面把握?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答:从宏观上,社会保障适度性问题主要应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稳定这两方面展开。首先,从国家或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发展看,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支出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财政收支来实现。其次,从政治稳定和收入分配角度看,国民越来越期望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和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此外,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与财政状况的好坏密切相关。同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从微观上,要解决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问题,应:①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②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③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在更大的范围内运作管理社会保障资金;④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⑤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向作用,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研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量”上的超前性与“质”上的“不适度性”并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在“量”上都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但是“量”上的超前性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无比优越的,已经完全解决了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相反,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水平在“质”上却是“不适度”的,具体表现在:“过低”与“超度”并存,也就是社会保障水平的结构性不合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结构性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由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过窄而造成的结构性不合理;地区性结构不合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社会保障水平的城乡结构性不合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结构性不合理等四个方面。第七章.1.社会保障法的形式:①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②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③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例”、“规定”、“办法”三种。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条例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法律文件。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⑥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⑦条约与协定: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在中国生效。2.社会保障争议主要划分为两类:社会保障行政争议与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第八章.1.政府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制度设计与规范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实施责任。(需强化的是:制度财政监管责任)。3第九章.1.现代老年社会保障的基本类型:①投保资助型:社会共同负担、共同享有。企业、个人投保占主要部分国家承担补贴或资助。(三个层次: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企业补充退休金),美国典型②福利国家型:实行与职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的同时,还实行普遍的养老金计划,从而达到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养老金体制,其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英国、北欧国家、英联邦国家③强制储蓄型(自我保障模式):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直接的投入,只是给予税收和利率的政策性支持。新加坡、智利④国家保险型: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老年保险费,老年保险所需要的全部资金,都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说都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2.老年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①享受保障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享受老年社会保障的权利与劳动义务、投保对等,与国际或居住年限相联系,待遇与工作贡献相联系的原则。②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随物价上涨自动提高、作不定期调整。③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承担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公平性。第十章.1.中国城镇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第十五章.1.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保障的保障主体是政府。2.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残疾、年老等风险,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以及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与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模式。3.军人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保险福利优抚退役安置救助)国家财政拨款、军队调剂安排和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益及各方面的捐助。4.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原则:①机会均等原则(立法上、就业机会、享有环境、教育和培训机会、履行义务)②特别扶助原则5.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保障。第十七章.1.员工福利属于社会福利。第十八章.1.住房社会保障的基本形式:政府公房建设模式、住房建设补贴模式、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2.1980年4月,邓小平提出住房商品化思路,住房改革开始起步,总目标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3.住房社会保障体系:①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事业单位)、②廉租房制度(最低收入)、③经济适用房制度(中低收入家庭)、④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夹心层)⑤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中低收入),“两限两竞”“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4.住房社会保障有哪些形式?答:根据政府对住房保障的干预程度和市场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大小,总体上可以将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住房保障形式分为政府公房建设模式、住房建设补贴模式、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政府公房建设模式出现于住房短缺时期,政府发挥土地、资本等资源优势,在生产环节干预住房市场,直接建造住房提供给居民,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住房的供应总量。住房建设补贴模式是政府通过住房建设补贴的办法实现对住房市场的间接干预,即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补偿贷款利息等优惠政策,支持盈利性房地产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的住房,同时对建成住房的出租或出售作出限制,规定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建成的住房必须按成本价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是目前各国运用最普遍的住房保障运作模式,是为帮助住房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家庭能在市场上租到或买到合适的住房而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模式。5.简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论述简答)答: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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