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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静电引起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易产生静电积累,从而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第三条公司需要严格进行防静电的场所有:油漆存放库、油库、清洗作业场所、喷漆生产线、危险化学品试验使用场所、配气站、配电站等。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总泄漏电阻:指生产装置系统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它包括生产装置系统电阻、设备与设备之间跨接的接触电阻以及接地电阻等的综合电阻值。第五条接地电阻:指生产装置的静电接地与大地进行电气连接时的电阻。第三章职责第六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防静电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建立并保持检测记录。第八条各单位是防静电场所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其日常检查和使用监督工作。第四章消除静电危害的基本技术措施第九条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贮罐等都必须接地。不允许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设备或金属零部件。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可靠。第十条各生产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各设备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第十一条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4个以上的螺栓连接。第十二条直径大于2.5毫米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米设一接地点。第十三条装、卸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时,采用可靠的接地措施,防止静电急剧产生和静电积累。第十四条油漆存放库、油库、清洗作业场所、喷漆生产线、危险化学品试验使用场所、配气站、配电站等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第五章对操作人员的防静电要求第十五条防静电场所内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防静电制品或棉织品。严禁穿化纤、丝绸及毛料等外装和绝缘鞋、袜、手套。第十六条操作人员进入防静电场所时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鞋、帽。第十七条人员进入防静电场所,其着装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还应先消除自身静电,非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正在生产的操作人员及接触产品。第十八条在防静电场所操作时,动作应缓慢,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剧烈振动、摩擦、跑跳等活动。第十九条在有爆炸物和可燃气体的场所,操作绝缘物的人员及所用器具必须进行接地处理。严禁做摔打、剧烈摩擦等动作。第二十条在防静电场所操作时除按工艺规定可使用塑料、丝绸等制品外,其他应使用棉织品或防静电制品。第二十一条严禁将非生产用的绝缘材料制品(如塑料雨衣等)带入生产线。第六章防静电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防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1次。责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1次,公司每年至少检查1次。第二十三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设备保全处负责定期对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并保持检查记录。第七章考核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对责任人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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