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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第二章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特征:普遍性;系统性;程序性;约束性★环境法律制度的种类◆按其地位与作用分:基本制度与一般制度◆按调整对象分: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活环境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按照环境法律制度采取的主要手段分:行政性法律制度;经济性法律制度;技术性法律制度◆★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1989《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些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和意义作用: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宏观经济的“晴雨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控制闸”。★形成:柯威尔教授提出---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各单行环境保护法重申-----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规划环评※范围综合指导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规划农业规划林业规划水利规划※规划环评的内容●综合指导规划的内容: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与说明:⊙分析、预测和评估;⊙对策和措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分析、预测和评估;⊙对策和措施;⊙结论专项规划环评的工作程序规划分析现状调查分析预测环境影响识别、确定环境目标对方案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评价结论编写报告书跟踪评价公众参与修改规划目标、方案采纳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未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凡是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内容:7项※公众参与:7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影响很小※审批程序:报批审批批或不批※后评价与跟踪检查※环评资质管理期限权限公众参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未报批环评文件、◎发生重大情况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5-2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保部门逾期擅自开工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评文件未经重新审核批准擅自开工的审批部门擅自批准项目应环评而未环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2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环评法》第31条第一款《环评法》第31条第二款《环评法》第32条☆三同时制度★概念和意义★形成国家计委、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法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72年1979年1989年1998年1995、1996★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不同阶段的要求※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前向环保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环保篇章确定的要求※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环保工程纳入施工计划、建设进度,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试运行申请报告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批准3个月行业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30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批准其报告/申请表/登记表◆职责分工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检查环保设施的施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的职责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及时报批环保设施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施工单位的职责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周围环境的休整和恢复负责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和安装调试◆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罚款责令重新安装和使用,并处罚款☆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和意义◆形成: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1982国务院19841992环保总局2003环保总局◆主要内容※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内容:7项※程序:填报登记表审核注册变更注销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建筑施工噪声应在开工15天前※环保部门的职责接受申报、审核、发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法律责任:警告;罚款★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排污许可证制度※概念※建立与发展※主要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量审核发证监督管理☆排污收费制度★概念★形成★主要内容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排污收费项目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程序申报登记审核核定减免缓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其他管理☆限期治理制度和限期淘汰制度★概念★形成★内容适用对象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特殊保护区内的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总量的单位未完成排污削减任务的单位目标点源治理达标排放流域区域治理达到该地区环境质量标准行业污染治理分期分批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地区浓度达标总量达标+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环保法县以上地方政府噪声法县以上地方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固废法水污法县以上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法律责任★限期淘汰制度◇概念◇形成◇内容限期淘汰对象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布名录的机关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现场检查制度★概念★形成★内容现场检查的机关和对象检查机关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对象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义务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检查机关出示执法证件和佩戴执法标志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预案制度★报告制度一般规定分类与报告一般--Ⅳ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特大--Ⅰ级1小时内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同级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总值班室立即立即报告1小时内市县环保部门1小时内核实应急预案制度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后期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流域限批与区域限批流域限批:2007/07/03开始7月初,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淮河、海河及长江安徽段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六市两县五个工业园区实施“流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同时对38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在“限批”压力下,各地区痛定思痛,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强硬措施,共清理1162个违法企业和项目。其中,关停400个,停产整顿249个,限期治理102个,追缴排污费7.25亿元,罚款787万元。安徽省蚌埠市、巢湖市、河南省周口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陕西省渭南市以及甘肃省白银市等“限批”地区,对当地的冶金、造纸、化工等高污染企业纷纷采取了关停、限期治理等整治措施,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并清理了本地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共122件,涉及保护污染企业、限制环保执法检查、越权进行环保审批等。国家环保总局指出,本次“流域限批”后,各地方的整改情况值得肯定,目前正在研究第一批解除“限批”的名单。但是,“限批”毕竟是一种特殊行政手段,“限批”地区只是全部污染严重地区当中的一小部分,要从全局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常规化的更为系统的环境考核、评价、问责和督查制度。在这些制度没有完善之前,环保总局将抽调所有力量对曾经整顿过的污染企业不断进行抽查、督察。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将从此次“流域限批”开始,采取四大措施,探索一条能将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公众参与结合起来的流域污染防治新思路。一是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官员考核机制。二是建立跨部门、跨流域的统一综合治理机制。目前的流域水环境管理呈现“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的局面,直接导致“责权利”的不统一,争权不断,推责有余。流域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上游地区不仅缺乏治污积极性,甚至通过流域的过度开发带动经济的增长。根据流域整体性组织环保、水利、城建、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监测和执法已经迫在眉睫。三是建立公众参与的环境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缺少足够的监察力量是企业非法排污“一查就关、一走就开”屡禁不止的主因之一。从此次“流域限批”开始,环保总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的污染企业将定期进行督察,对于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是否兑现环保承诺进行抽查评估。四是建立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结合行政与市场的力量来遏制污染恶化趋势。环保总局将和银监会在近期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未执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的项目,未按环保审批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而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企业将不能得到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此为开端,环保总局将联合更多部门在近年内研究出台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财税等一系列新政策。区域限批1月10日,作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通过媒体点了投资1123亿元的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钢铁、电力、冶金等项目,并宣布首次启动“区域限批”:对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4个行政区域、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四大电力集团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停批、限批。一个项目被停工后,对企业意味着什么,投资者最清楚;一个地区被“区域限批”后,意味着什么,当政者最清楚。然而,“区域限批”并不是一个包袱,它恰恰反映了中央所强调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决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一些被叫停的违法违规项目往往补办环评相关手续后就能过关,然后用各种手法拖延或拒绝兑现环保承诺,使一次次声势浩大的环评执法效果受限。环保部门罚再多的款,远不及违法企业投产获利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形成违法项目“先建设、后处罚、再补办手续”的怪圈。环境污染,更多地由社会埋单。区域限批实行“区域限批”,是让当事者将不再把污染推给社会,而是要负起应有的责任;凡造成严重污染者,必须先把污染治理好,否则新上项目将会受到严重限制,就会影响其自身经济发展。人们希望“区域限批”刮起的“环保风暴”一次又一次更加猛烈,这将迫使违规企业或区域必须在高污染发展和科学发展之间做出选择。区域限批不容否认的是,“区域限批”只能是权宜之计,它更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是为了弥补法律和制度的缺陷,尚且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建立更为细化、操作性强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将“区域限批”制度化、常态化,以更好地促进我市产业的升级换代,显然,我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10月1日《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循环经济制度–指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主要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的主要内容•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主要内容
本文标题:环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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