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键入文字]《自杀论》读书笔记[键入文字]1《自杀论》读书笔记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初版于1981年。《自杀论》通过实证法论证了自杀率是社会(宗教,家庭,政治)因素导致的,而不是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把自杀的类型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的自杀,对不同自杀类型的社会成因做出了明确的论述,提出了预防自杀的措施。作者开宗明义,提出了自杀的定义:“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①。作为讨论自杀现象的专业论著,搞清楚自杀的定义是首要的。首先,被害者和采取行动者应是同一个人,且采取行动者能够意识到采取行动的结果,换言之,某些丧失意识的人的“自杀”行为就不应归入本书的讨论范畴;其次,明确自杀的内在性质,自杀者的意图通常不是为了自杀而自杀,其根本目的是繁多的,也是难以察觉的,因为自杀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结果,我们很难用自杀者的意图来定义自杀,只能从结果上说,自杀者能明确意识到自己所采取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死亡。明确了自杀的定义也就明确了本书要讨论的“自杀现象”,那么自杀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作者首先否定了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后文将讲到,作者用排除法推断自杀现象是社会因素所致),作者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假设自杀是心理因素或自然因素所致,然后通过对文献的解读,分析前人研究的论证过程,然后按此逻辑推断会出现的现象,由推论和现象的矛盾来否定原假设。这类似于数学中的反证法,这种方法移植将论述一个问题不成立转化为寻求理论和实际的矛盾,用实证法处理“证否”问题。首先是变态心理与自杀的关系。先假设自杀是精神错乱所致,列举了支持这种观点的两种说法:一是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疾病,二是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作者对两个个观点一一进行了否定。由于自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限定性,那么引起自杀的精神错乱也是局部的,有限定性的。偏执狂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偏执狂者是这样一种病人,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完全是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②。因此,有人把自杀归结为一类偏执狂,“自杀者通常似乎是因为受到某种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而这种激情是突然爆发或逐步发展起来的”③,而且“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为外,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④。也就是说,偏执狂和自杀者都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受某种不正常的激情影响,二是行为上的缺陷是局部的。那由此推论自杀是一类特殊的谵妄症即偏执狂是否就正确呢?作者从根源上否定了偏执狂的理论。偏执狂的理论依据是局部谵妄,而局部谵妄的理论依据是“人的精神是由各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组成的,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单独行动”⑤。偏执狂可以说是官能单独行动的结果,当官能在某一方面受伤害而另一方面不受伤害时,便形成了偏执狂,但这个理论显然是错误的。从实际经验上说,一个人的某一方面表现出了缺陷,也很容易在其他方面出现缺陷;再从理论上说,疾病的基础是整个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偏执狂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对人的影响是不可能直接影响表现的,而是通过影响一般状态而间接影响表现的,那么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受到了影响,其表现就应该是多样的。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局部“偏执狂”,那么“自杀偏执狂”也就不能成立,也就否定了“自杀是精神错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1页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6页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④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⑤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键入文字]《自杀论》读书笔记[键入文字]2乱”这个假设。接着,作者对第二个观点进行分析—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这句话的意思: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自杀,自杀必然由精神错乱引起。进一步说,自杀是精神错乱者特有的现象。既然自杀是精神错乱者特有的,那么自杀的形式对应的也是特有的,因此精神错乱者在自杀时的动机具有唯一性和相似性。作者借用了儒赛和莫罗•德•图尔对精神错乱者自杀的分类,分类包括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四类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任何动机,或者是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但实际生活中,为了国家、信仰、宗教、爱情牺牲自己性命的人并不少见,从自杀的定义来说这些人都应该被归入自杀者,那么因为其他动机牺牲的人也应该是自杀者。很显然,这与精神错乱的“插曲式”自杀的无动机是不同的,并且有动机的自杀者占大多数,因此,自杀也不是精神错乱的插曲。除了上述两种观点,更被普遍认为的是:神经衰弱也是引起自杀的一种因素(“神经衰弱”被作者定义为精神错乱和智力平衡之间的状态,可以简单地认为是未进化完全的精神错乱)。作者并没有否定这个论述,作者认为自杀与神经衰弱之间的确存在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究竟有多强呢?这是作者主要探讨的问题。若果说神经衰弱对于自杀是决定性的,那么神经衰弱人的数量变化和自杀者的数量变化应是正相关的,由于直接的数据无法统计,作者对这个问题作了替换,神经衰弱进一步发展便是神经错乱,那么神经衰弱和神经错乱的数量变化大体上是一致的。在不同性别,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分层,作者都举出了例子来否定上述假设:精神错乱的女性多于男性,但自杀是男性多于女性;“犹太教徒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但是犹太教徒的自杀倾向很微弱”①;不同地区精神错乱者的数目和自杀者的数目没有对应关系;发生精神错乱多是壮年时期,但自杀倾向从童年到老年递增;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但自杀却很多。关于神经衰弱,作者这样说道:“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诱因,这种诱因不一定导致任何确定的行为,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行动。这是一块能够按照社会原因给他施肥的方式产生不同倾向的土壤。”②简单的说,神经衰弱只是一根“导火索”,它也许会引燃自杀这个“炸药包”,也许也会引燃其他的“炸药包”,也许根本不会引燃任何“炸药包”。除了得出“神经衰弱对集体的自杀倾向并不是决定性的”这个结论,作者运用的论证方法也是值得学习的,这种方法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控制变量法,将神经错乱的数量和自杀的数量作为两个主变量,固定性别、宗教、地区、年龄阶段、社会分层等无关变量,分析两个主变量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本书主要运用的方法。用同样的方法,在控制地区这一变量的条件下,分析了酗酒和自杀的关系,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至此,对变态心理与自杀关系的探讨就结束了,得出了“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③的结论。除了变态心理的因素,正常心理和自杀是否有联系呢?也就是普通人和自杀的关系,种族作为大量普通人的集合便成为了研究的对象,作者也一并讨论了遗传和自杀是否有关。“种族、遗传和自杀具有联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种族的不同和遗传作用是与这种身体素质息息相关的。在研究种族和自杀的关系这个问题之前,弄清楚什么是种族是必要的,因为这涉及所探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43页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49页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54页[键入文字]《自杀论》读书笔记[键入文字]3讨的问题的范畴,德•卡特勒法热给种族下的定义是:“属于同一个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①。这个定义体现了种族的特点是通关遗传的方式形成的,但实际上,从人类出现之初,各地的不同人类就有了不同的特点。那种族的定义应该如何定义呢?这个问题要涉及人类的起源,要从源头上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困难的,但是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可以暂且不管来源而从未来的方面来定义,种族是任何一群表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的总和。明确了这个问题后再思考如何区别不同的种族,很多时候,要区分两个种族是从他们标志的特点(如身高和颧骨)分辨出来的,因此,种族之间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所以作者也只能粗略地划分种族。在原有的统计结果中表明,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为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斯拉夫族。那这种自杀倾向的顺序是否就有种族的原因了?如果是,种族内部的各个民族也应该如此,循着这样的思路,作者比较了种族内部的不同民族的自杀率,发现同一个种族也会有自杀率悬殊的情况,因此得到结论“种族和自杀是毫不相干的”。但在研究过程中又有一个现象需要解释:在日耳曼种族中,德意志民族强烈倾向于自杀,那是否说德意志民族和自杀是有联系的呢?若果是,那么不同民族就会保留各自杀倾向,无论其他变量如何改变。再看看奥地利的德意志人,把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主要的种族是斯拉夫族)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86,这和大部分是德意志人、全部是德意志人的几个省中相近。可见不同民族的人混居时自杀倾向也相近,而不是我们所想象的民族随着地区的不同会依然保持自己的自杀率不变。因此,不同种族之间自杀率的差异不是表面上看到的种族的原因,而很有可能是环境的原因。作者接着用德意志族和拉丁族的相似的例子佐证了上述观点。但是莫塞利的观点中种族和自杀率分布的契合又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作者就这个问题作了更多的论证。作者从地理分布、人种身高,社会文明分析:种族差异是多元的,同一种族的人通常在同一地区,具有相似的生理特征,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历史变迁和社会文明;不同的生理特征在同一标准下又会衍生出不同的行业(以身高和服兵役为例)。种族差异所引起的其他差异综合起来非常庞杂,是种族差异和自杀有一定的联系,还是其他差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才与自杀有联系?再加上种族融合和同化的现象,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若果仅看到种族和自杀分布的相似就判断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过于武断的。作者认为,种族被看作自杀倾向的重要因素暗含了遗传对自杀的作用(从前文作者对种族的定义可看出,种族本身就是以遗传定义的,而不是文化或区域)。很显然,可以遗传的应是“自杀倾向”,而不是“自杀”(前面已论证,自杀并非精神疾病,疾病才是可以遗传的),“自杀倾向”被作者解释为某种类似于神经衰弱的一般的气质(这也是已被论证,神经衰弱并不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只是一个“导火索”),作者用类似的比喻来说明:“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省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②。除此之外,作者也用其他例证予以反驳:如果遗传是决定性的,那么男女自杀率应相差不多,但事实与之相反;遗传病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危害越小,但事实是自杀率随年龄递增;遗传特性会在某一特定时期显现,但没有一个特定的时期显现“自杀倾向”;榜样的作用可能事人们误将遗传作为自杀的决定因素(后文还要讲到效仿与自杀的关系)。因此,遗传的作用是类似于神经衰弱的。结束了心理因素对自杀的作用的讨论,接踵而至的问题是自然因素是否决定了自杀。一是气候因素,二是季节性气温的因素。气候决定自杀的假设是容易被推翻的,气候温是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观察①费利克斯:《人类》,巴黎:阿尔康书店,第28页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71页[键入文字]《自杀论》读书笔记[键入文字]4一下不同时间下同一个地区的自杀率便可得出该假设是错误的。第二个是季节性气温决定自杀的假设,费里和莫赛利根据自杀人数多少顺序排列的季节(夏季、春季、秋季、冬季)得出结论:“热量通过对脑功能的机械作用导致人去自杀”①。他们认为在高温季节,人的热量需要通过激烈的活动来消耗,这个活动就是自杀和杀人。但是有很明显的经验,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是激烈的,还有许多的自杀现象是平静的,如果说这个理论成立,那么“激烈自杀”增加的同时,“平静自杀”便会减少,这样的话,自杀人数在总体情况下应该是保持恒定的;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热量是通过提高神经系统兴奋性而促进自杀的,但
本文标题:《自杀论》读书笔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734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