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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英美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员控制的,所以为了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证据法律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而对证明力较少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认定案件事实也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注意:公文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是在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主要原因是诉讼结构的变化,由被告证明自己无罪→→→警察、法官、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事前①司法独立,②法官资格限制;事中③无罪推定原则,④审判公开,⑤回避制度,⑥证据裁判原则,⑦补强证据规则,⑧复数主体制度(即合议制),⑨证明标准;事后⑩判决理由制度,⑾事后审查制度。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我国近代证据法律制度主要确立了:⒈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⒉无罪推定,⒊直接言词辩论原则,⒋举证责任,⒌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我国现代证据法律制度比较系统,主要特点是:⒈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⒉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⒋举证责任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⑴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⑵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⑶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⑷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⑸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提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和手段,凭借证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的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等等。证明则是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证明在诉讼中的主要意义:⑴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⑵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⑶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⑷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⑸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诉讼证明或称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其主要特点有:①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主体有公诉机关、原被告和诉讼第三人,证人和代理人不是证明主体)②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司法证明的相对人只能是法官);③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④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⑤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⑥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此外,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的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而且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控等。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证明相对性的实质含义及其诉讼表现;二是证明相对性的原因解析。诉讼证明的相对性的主要含义是:一、诉讼中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结束;二、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二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证明相对性原理成立的原因是:1、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2、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3、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4、从诉讼的价值的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证明的构成环节或要素有:一、证明主体;即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二、证明对象;即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三、证明现任;即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谁负证明责任,谁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四、证明标准;(刑事方面: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行政方面:证据确凿。民事方面:占优势的盖然性)五、证明手段。证明的原则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已方有利认定和裁判者确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证明的各种方法主要有:一、直接观察法;是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直接观察该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对该案件事实的结论。主要有三种:1、将案件中实物证据提交于法庭,由法官观察。如:合同文本、伤口、侵权产品、视听资料等。2、将地图、照片、设计图等物品提交于法庭,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3、引导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到现场观看。如侵占宅基地。4、做案件事实再现实验。二、逻辑推论法。推论分直接推论和间接推论;或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律嫁接法。如:推定,推定是指通过对前提事实的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案件事实结论的方法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证明对象的特征:(一)证明对象是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三)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四)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即定罪要件);2、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即量刑要件);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排除违法要件、排除可罚要件、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3、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是否有: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5、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明责任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到德国普通法时代盛行裁判宣誓制度,也叫“通常必要的宣誓”即补充宣誓和雪冤宣誓两种。。1883年,德国学者古拉色率先提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分为1、形式的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行为责任);2、实质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结果责任)。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分为两个:一个叫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或提供证据的负担。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从而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国证明责任采用“双重含义说”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指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联系:1、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都是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2、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区别:1、二者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而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从一开始就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发生转移。而行为责任随着诉讼的推进程度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3、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4、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结果责任是不能由律师和法院协助的,而行为责任则可以。※★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诉方(公诉,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根据是:1、“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在提出被告人承担罪刑的诉讼请求时,必须就肯定被告人罪刑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收集证据能力,而且还有侦查机关的协助,所以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公平。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表现在:1、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2、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刑事公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例外是:《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其原因主要是:第一,行政诉讼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第二,被告相对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第三,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近代以来有:1、待证事实分类说;2、法律要件分类说;3、法规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与特别要件说相似的分配原则,即: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
本文标题:证据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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