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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日期】2006-06-26【生效日期】2006-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武汉市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宪生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共信息管网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二)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六条第六条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第七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规划选址定点意见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投资回报、价格和价格测算;(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保障措施。第八条第八条特许经营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推介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第九条第九条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采取有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条第十条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由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方式和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对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良好运转。特许经营者为了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工作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特许经营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二)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四)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六)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七)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临时接管应急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订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时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良好运转;(七)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完整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但不得妨碍特许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估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经特许经营者申请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营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依法将特许经营者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向社会公示,提供咨询服务,保障公众能够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进行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应当处罚的给予处罚;逾期不改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一)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二)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四)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五)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正常运营的;(七)特许经营者终止或者被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直接授予原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负责管理的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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