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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许可。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3个月内开工有效,不能开工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5、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中止施工前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满6个月,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报批手续。6、从业资格分为: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7、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10、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劫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①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②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2、质量保修书的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吸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1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6、招投标的时间要求: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17、投标人的其他规定: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8、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19、可以不招标的项目: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0、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包括: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项目现场。21、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2、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3、串通投标中,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4、串通投标中,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6、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7、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8、政府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29、政府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0、合同法的组成: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则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3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2、邀约生效:邀约到达受邀约人失效,电子:受邀约人特指系统接收数据电文3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36、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満,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37、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38、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9、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40、要约内容变更: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43、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東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4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45、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46、无效合同的两种情形: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47、整个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8、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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