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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第三章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继续和深化,是国民经济计划在空间上的落实。市场经济初期: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国发[1992]3号)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新世纪: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城市规划原理,2001版)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现阶段: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内涵的变化——阶段立法——共识(?)非法定思考《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统筹、法制、节约、和谐公VS私政府Vs个人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从立法的角度讲,城乡规划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力的干预和制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私权保护、私权平等是作为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重要的约束条件。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权使用的约束机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城市规划的修订中应当建立个人意志的有效约束机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是公开、公平的•规划的许可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区域间的利益均衡机制依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撑依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撑1.立法指导思想◊统筹城乡;◊确立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经济与环境、现代与历史;◊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总结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2.立法背景城乡二元结构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市场经济,适应城乡功能、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管理的新变化。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3.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7.强化法律责任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第三章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来源保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新老法律条款比较☆☆《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第一,调整对象——从城市走向城乡,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第七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摘要《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法律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城乡规划定义条款:规划区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乡规划体系政府的规划责任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新增条款规划基本原则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邻接关系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经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新增条款程序规定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新增条款公开原则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社会责任及权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本文标题:1城乡规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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