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项目立项审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受理标准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备案机关职责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报建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报建: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半月内到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同时附立项文件、投资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经审核合格后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待初步设计批准后,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报审管理资质,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应提交委托监理合同,并在招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云政发[92]266号文件和地、州(市)制定的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获承包权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3、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二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及批准机关各存一份,省管项目一式三份,其中一分送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合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设计单位供图计划、规划许可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劳保基金缴款收据、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第六条工程报建后,如投资规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文件到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重新登记。第七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招标和发包;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违者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处。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项目报建实行监督管理。(一)贯彻实施《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和审批;(三)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四)对报建工程进行核实、分类、汇总;(五)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六)查处隐瞒不报和违章建设的行为。第九条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首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报建工程情况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汇报(见附表)。城镇个人自建工程不列入汇总范围。第十条《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季度汇总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格式由省建设厅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天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开发项目报建工作流程图二、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规划局提供设计条件拷盘)报建窗口、规划局办理,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7个工作日。(规划局)(仅适用于划拨的土地)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局划用地绿线和总图审批,大型项目须先审批方案再进行总图审批和环评)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6个工作日。大型项目须先审方案。实施三通一平按审定的总平图及时初步确定施工的主要标段和所需施工场地界限的划定,根据日后的施工负荷需要,确定三通一平施工方案。总图消防审批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10个工作日。(消防)四、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7个工作日(大型项目需规委评审的7日内上报)。(规划局)六、施工图消防审查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20个工作日。(消防支队)七、中介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该项工作需10~15日完成。八、施工图复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按窗口规定,此项程序需3个工作日。(规划局)九、办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手续、环保噪音污染费缴纳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人防办、环保局等)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质量监督费以及新墙材基金保证费等。(规划局、建设局)办理白蚁防治手续十二、破土动工工程招标、监理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规划局实地放线五、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建设局设计科组织专家审查。(建设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窗口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审批的评价方式组织环评并报环保局批准。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调整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委托的设计任务书和提交的规划条件进行总平图和方案设计,经业主单位初步认可后报规划局审批。地质勘查地勘单位根据审定的总图和方案进行详细地质勘查,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拆迁工作对用地范围内的地面建筑地下管线进行拆除、迁改。一、办理土地手续完成土地手续,取得相关土地权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地震局审查并作抗震评价办理报建登记(市建设局)环评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基础要件1.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2.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4.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特殊要件1.涉及环保、滇管、水保、林业、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基础要件1.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2.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国家规范深度要求)(原件1份);6.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8.取得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原件1份)、水务部门节水批复、防震减灾部门的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和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特殊要件1.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2.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涉及环保、滇管、水保、林业、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微波通道、交通影响评价、地名等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昆明)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提供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8.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1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注:若有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中,应当含有深基坑专项安全备案手续;1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13.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6.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17.《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单独成册。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入滇备案一.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三.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
本文标题:滇报建工作流程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840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