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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1-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学院: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电子商务姓名:XX学号:0802110113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2-【摘要】: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我国的金融机构、法律执行机构等提出了新问题。只有对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给予解决,刁一能使其在我国得到更大的发展。由此,笔者指出电子货币是我国货币的一种形态,井提出要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予以监竹、加强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等设想。本文在简要回顾货币发展的历史之后,将着重介绍电子货币的种类、特点,然后从私法和公法两个方面,即从合同关系和监管两个方面阐述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潜在影响以及电子货币发展的前景。【关键词】: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系统电子货币法律问题电子货币分类【引言】:电子货币的出现是支付系统的一个革命,是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科技发展的直接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在我国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但目前却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立法。本文首先阐释了电子货币的含义及分类,针对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推动电子货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电子货币的含义及分类(一)电子货币的基本介绍电子货币是采用电了技术和通讯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用法定货币单位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不再以实物、贵金属或纸币的形式出现,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磁盘、电磁波或光波、电脉冲)而不断变化,它子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本质上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与传统货币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利用网络实现支付,存储和流通,并且呈现无纸化和数字化的形式;由不同主体自行发行,被接受程度依赖各发行者,无强制性;交易过程完全匿名;没有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最后是集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功能为一体,使用简单、安全、迅速、可靠等特点。但是电子货币在使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3-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电子货币以数码形式流通,在开放性的网络上流通货币,信息是公开的,可能面临金融信息被盗用、篡改等问题,所以必须使用暗码技术来防伪。因此电子货币在使用过程中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一连串的数码如何成为货币并在网络上安全的流通,并且不能够被复制和盗用。(二)电子货币的分类电子货币系统上主要分为电子支票系统,信用卡系统和电子现金三大类。2.1电子支票系统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具备和纸质支票同样的功能。电子支票系统是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剔除纸面支票,进行资金传输的。例如可以通过银行的专用网络系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普通费用的支付;也可以通过跨省市的电子汇兑与清算系统,实现全国范围的资金传输;甚至可以在世界各地的银行之间进行资金传输。电子支票的付款方式可以脱离现金和纸张进行,具有处理速度快,处理成本低以及安全性能好的优点。2.2信用卡系统。信用卡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电子货币,需要在线连接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是金融服务当中的常见方式,可在商场、饭店及其他场所中使用。银行发行最多的是信用卡,它可以采用联网设备在线刷卡记账、pos结账、ATM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中更为快捷的支付方式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SET协议进行网络直接支付,具体方式是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传送到银行进行支付。同时在支付过程中要进行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2.3电子现金。网上电子货币的新型种类是电子现金,其中多用途电子钱包是未来的发展重点。目前许多国家都开始建设电子货币系统,同时推广使用电子现金。目前电子现金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电子现金具有多用途、使用灵活、匿名性、快捷简便的特点,无须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的特点。二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是为可以由不同的发行主体自行开发设计发行的产品,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4-不具有强制性。发行的主体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信息产业公司和其他企业。传递的方式是利用网络和通信技术进行传递。他一种是匿名的,几乎不可能追踪到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另一种是非匿名的,可以详细记录交易过程,甚至交易者的所有情况。电子货币的产生和发展,对原有的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和框架构成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立法,仅仅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2004年颁布的《电了签名法》中对电子货币有所涉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却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伯卡。《电了签名法》主要是规定了电了签名及其认证,为电了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保障,却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发行主体发行电子货币的目的在于获取利益,这些利益一方面来源于发行电子货币所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来自于发行主体将所获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所得利润。为了追逐利益,很多机构都想发行电子货币。但是,究竞谁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主体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失控(二)电子货币相关方发生纠纷的责任难以确定电子货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法,通过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在瞬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和划拨。资金划拨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外,还包括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方。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的进行资金划拨时,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电子货币的隐私权难以保护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通常也发行私人和公共密钥、从事密钥的管理,而密钥事关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这些资料一旦公布,对客户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其次不排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向第二者出售这些数据资料牟利的可能性。如有一方发行主体保存着电子货币使用者的交易记录及其他基本信息,如果将这些合法收集的资料用于所声明的目的以外的事项,对当事人将造成重大损失,交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5-易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就无从谈起。可见,电子货币有可能带来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四)电子货币的安全难以控制首先是安全认证的标准不统一。我国己有的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不相同,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没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其次是虚拟交易安全性下降。电子货币将以前孤立的系统环境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电子货币产品也增加了一些诸如鉴定、认可、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五)电子货币带来洗钱难题法律上对传统洗钱方式进行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主要是通过银行对交易的记录和调查来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因为,在电子货币出现以前,洗钱犯罪活动是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银行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而洗钱活动是利用了有形货币。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对反洗钱提出了挑战,电子货币的匿名使得了解你的客户更加困难。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使得交易各方直接进行电了交易,这就造成洗钱活动不会留下传统上的犯罪证据,给反洗钱的执法机构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六)电子货币对合同的影响目前所称的电子货币主要是指以储值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在储值卡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发行人、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发行人是指发行储值卡的机构,当然,发行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销售所发行的储值卡;买方使用者即指从发行人处购买储值卡用于支付的人;卖方使用者指的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接受买方使用者用储值卡进行支付的机构,他们同时又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就储值卡来说,它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交易关系,这就是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关系,以及由于使用储值卡而产生的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关系。发行人和买方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买方使用者用货币从发行人处购回储值卡,遵守双方的约定使用储值卡,发行人承诺将回赎该储值卡中所存储的义务,其标志就是发行人所负的存储义务开始成立。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6-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体现在存储义务的转移及后果上。转移完成的时间对于转移过程中损失风险的承担和买方金钱义务是否解除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转让完成时间时目前比较流行的规则是主观规则,即接受者收到资金时为转让完成时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就是采用主观规则。这就类似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中的承诺时间采用的“到达主义”一样,至于转让完成的后果,最为妥当的就是买方使用者的金钱义务终止,即买方使用者和卖方使用者之间的义务解除,如果出现例外情况,接受者只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再向使用者追索。就合同形式而言,有两个问题,一是采用书面格式的问题,二是数字签名的问题。就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而言,包括中国在内,大都承认非书面格式的合同。而数字签名这一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还都没有规定,因此,数字签名的效力仍然存在疑问。(七)电子货币对外汇管制的影响就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来说,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如中国,由于资本不能自由流动,那么,用外汇管制国家货币计算的电子货币则要承担主权风险,以及由于交易跨越国界,结算也要跨越国界,那么发行人需要将一种货币换成另一种货币,交易的一方就存在时间上的风险。三电子货币的立法建议面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上的挑战,我们应当运用法律加以解决(一)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的发展,应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在当前就用强制的方式指定由谁来发行或经营以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只要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和强大的商业信用,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使用特征,就应允许其发行电子货币。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日前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各方权责不清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追究相应的责任。(三)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7-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要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不能采取非法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对于合法收集的资料不能用于所声明的日的以外的事项;电子货币使用人有知情权,有权知晓资料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的日的、使用的方式和资料的保竹;电子货币使用人对其资料有修改、更新权;以及电子货币使用人在资料安全被侵害时的有赔偿清求权等。(四)加强电子货币的安全控制首先是统一电子货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货币识别制度。其次是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主体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最后是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电子货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五)完善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第三,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为洗钱犯罪带来很大便利,建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执行严格的身份认
本文标题: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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